海南省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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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省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发现的难易程度,将举报奖励标准确定为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细分为8个档次。其中,最低档次500元,主要是对举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奖励;最高档次为5万元,主要是对举报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和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并能带领环保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指证的奖励。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包括明显可视污染物);新改扩建项目环评、验收类违法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等11大类内容。举报奖金标准,根据上述举报范围涵盖的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而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有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和各级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方式等5种途径,举报人通过指定途径实名对违法事实举报的,经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突出海南制度优势,全省执行一套标准;奖励范围覆盖面广;对恶意举报者进行具体惩罚;特殊情况下,市县对奖励额度可有一定自主权——《办法》具有4大亮点。”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不同案件,区分不同奖励标准,重点突出对移送公安类案件和刑事犯罪类案件的奖励,从而引导群众积极举报身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对能大力协助执法办案的群众给予更高的奖励,是为了提高大案要案的办案效率,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来源:海南日报  2020年09月10日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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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惠文、席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