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敲响“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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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

  “咚!现在开庭!”4月26日16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张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自去年12月31日揭牌办公以来开庭审理的第1号案件,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据悉,2009年12月25日,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向有关部门申请“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4年3月1日获得授权,保护期为15年。

  2020年5月,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在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水稻母本繁育隆两优品种,遂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三亚市行政综合执法局进行投诉。今年4月9日,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围绕被诉侵权种子是否侵犯原告主张保护的“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在起诉书中表示,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生产涉案侵权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且三亚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相关机构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同时,鉴定期间张某将35120斤涉案侵权种子全部运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现场勘验,确认张某存放在仓库的涉案种子。

  根据“隆两优1377”的销售均价33元/斤减去育种成本11元/斤,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计算出损失约77万余元,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张某则请求法院驳回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的诉讼请求,称其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销售均价和育种成本,且涉案水稻种子并未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庭审法庭增设了技术调查官席位,与书记员并排而坐。

  “原告‘隆两优1377’是否为‘隆科638S’与另外一亲本和父本R1377的F1代?”“被告能否讲述育种过程?”庭审中,该院首聘的技术调查官——作物遗传育种博士、海南省种子总站高级农艺师张俊芳首次亮相庭审,参与诉讼活动,频频就涉案种子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发问,为法官查明该案相关技术事实提供专业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技术调查官是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性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性技术较强的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整个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双方紧扣争议焦点,有序进行控辩,法庭将根据查明事实经评议后择期宣判。

来源:海南日报  2021年04月27日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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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惠文、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