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立制度化解干部“做多错多”顾虑 定期通报四类典型案例
人民网海口8月3日电(李学山)8月2日,海南省新闻办组织召开《关于建立海南自贸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海南省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对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只要他们出于公心,不是故意违纪违法,就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海南建立制度化解干部“做多错多”顾虑
据了解,7月29日,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建立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是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有些干部因为出现工作失误错误被追责问责,导致在工作中开始变得畏手畏脚,怕出错、怕担责、怕处分,产生了“干得越多、问责越多”的顾虑和担忧。当前海南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建设海南自贸港的关键期,改革在很多领域突入了无人区,迫切需要广大干部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
三是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真正落地的创新探索。
那么,典型案例包括哪几种类型?哪些犯了错误的干部可以重新使用。海南省纪委监委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建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
根据海南省委通过的《实施办法》,海南省纪委监委通报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4种类型。第1类是容错纠错类,主要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对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依法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党的纪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公职人员进行容错纠错的典型案例。
第2类是澄清正名类,主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不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澄清正名的典型案例。
第3类是诬告陷害类,主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的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
第4类是重新使用类,主要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满后重新担任、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为领导职务的典型案例。
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宋健表示,上面这四种类型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不同的制度规定的适用。海南省建立统一的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也是一种制度集成和创新,通过常态化、规范化通报发布四类典型案例,探索建立一个“四位一体”、同向发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
给担心“做多错多”干部吃上一颗“定心丸”
宋健说,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过程中,海南省纪委监委会综合考虑受众感受和发布效果,发布的范围、方式因案而异、一案一策。根据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进自贸港建设工作需要,对在改革创新、敢想敢干、先行先试中,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中,出现失误错误被容错纠错的典型案例,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相关权利和切身感受,也会采取内部通报方式。
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之后,海南省纪委监委将对典型案例的发布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做好跟踪问效和成果运用工作。一方面,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后,我们会及时了解关注党员干部和当事人的反应,定期评估社会效果,不断改进通报发布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充分运用好通报发布的典型案例,在规定范围内传达传阅,做到应知尽知,给担心“做多错多”干部吃上一颗“定心丸”。
哪些干部犯错后可以重新使用?
在回答“对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重新安排使用,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的提问时,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编办主任李映旭表示,做好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重新安排使用工作,要在有关政策法规框架内,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分类施策、合理安排。
对被问责处理影响期满的干部,要分清问题性质,看属于工作原因还是个人廉洁方面的原因;要分清动机,看属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要分清轻重程度,看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还是后两种。对以上情形中属前者,也就是属于工作原因、客观原因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且符合重新任职条件的,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知错能改的同志,党组织会拉一把、给舞台,激励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改进工作、建功立业。”李映旭说,符合问责情形的干部,根据容错办法,不予或者免于处理的,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容错对象,各级党组织要开展跟踪回访和谈心谈话,从思想、工作上指导引导,在学习、生活上关心爱护,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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