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海南等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
10月9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批复指出,同意在海南等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
批复称,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要求,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批复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该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目录》,对于《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整实施地域范围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调整实施地域范围为海南省,调整实施情况包括“暂停实施相关内容,对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可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外国机构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的上述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许可,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并开展有效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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