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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年05月30日1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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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据悉,今年以来,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非法添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禁塑类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1、屯昌南坤光文农资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件

案情简述:2022年12月12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屯昌南坤光文农资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雅苒”牌化肥48包。该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将涉案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自称是从上门销售人员处购买的该批化肥,尚未卖出。“雅苒”牌化肥为注册商标商品,注册人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2023年1月6日,雅苒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产品检定书,认定涉案的48包“雅苒”牌化肥不是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属于假冒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复合肥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化肥的合法进货证明,没有建立台账,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根据“雅苒”牌复合肥料零售价计算,涉案商品货值为1.68万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雅苒”牌化肥48包;2、罚款人民币5万元。

2、文昌碧绿岛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简述:在 2022 年省级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文昌碧绿岛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 年 12 月 7 日,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有机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有机肥没有注册商标,规格型号是40kg±0.4kg,生产日期是2022年5月10日,批量是3吨,生产成本为1980元,销售价是700元每吨,销售金额2100元,违法所得是120元,该批次有机肥的货值金额为210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有机肥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20 元;2、罚款1050元。

3、儋州那大荣桐饼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2年10月27日,儋州那大荣桐饼家生产的正宗原味绿豆饼(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防腐剂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11月18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发现生产于2022年11月18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20箱,食品标签上标注着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证号和QS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从事糕点生产经营活动,其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4月1日申请注销。但其于2022年4月1日后未取得相关许可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正宗原味绿豆饼为当事人2022年10月22日生产,共生产了200盒,销售单价为1.6元/盒,货值金额合计320元,向儋州那大某百货商行销售了30盒,其余170盒销售给了散户,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合计320元。且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正宗原味绿豆饼货值金额总计为8960元,违法所得288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食品且生产经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标签也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20箱;2、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3、罚款10.5万元。

4、北京燃气集团定安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经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产热水率项目不符合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40台,进货价为530元/台,销售价为1680元/台,一共销售2台,利润2300元,货值6720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2023年1月1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36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

5、三亚兰姐川味海鲜加工摊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述:经查,2023年1月22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加工海鲜服务时,在消费者同当事人核算并支付加工费用之后,当事人员工从其妹妹的海鲜销售摊位拿取同等大小,但状态不佳,接近缺氧状态的龙胆石斑鱼将消费者购买的龙胆石斑鱼进行了调换,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根据该海鲜加工广场统一的价格公示确认,该鱼的加工费用为3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三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一)项“在提供海鲜代客加工、汽车维修、装饰装修等服务中,采用谎报用工用料、偷换材料、偷工减料等方式欺诈消费者的”的规定。2023年2月3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3万元。

6、海南丰佳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述:2023年3月6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美兰分局接到举报海南丰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平台对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材料。该局当即指派办案人员依法核实,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为促销“三文鱼鲜松”罐头食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在“天猫网馋熊同学旗舰店”商品销售页面发布“微微盐低负担,高蛋白低脂肪、多大的宝宝可以吃鲜松;推荐1岁以上,已经长牙,可以正常坐姿吃辅食”的广告内容。该“三文鱼鲜松”食品的执行标准为QB/T1375-2015《鱼类罐头》,并非执行(GB10770-201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标准,且其标签也未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不符,属一般预包装食品。本案中,当事人在网上的宣传内容对涉案商品销量的影响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认定无违法所得。本案广告费用为1000元整。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网络广告中将一般预包装食品“三文鱼鲜松”宣传成为可供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辅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引人解误的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1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网络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7、海南深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现场调查,发现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CHY-21-12-211A,试验编号:4857#)中的压缩系数与原始记录数值不一致,并且原始记录中试验者、计算者、复算者均无签名。且当事人2022年9月之前出具的检测报告均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专用公章,GB/T50123-201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未完成及时变更。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第十三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8日,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8、武汉海峰物流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运输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3年2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华信物流同城配送中心海峰物流点检查,发现大批塑料吸管、饮料杯、杯盖等产品,共578箱,货值26720元,材质均为聚丙稀,为禁塑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上述涉案产品从武汉发货,采购者从拼多多上购买后,厂家收到拼多多的订单后联系武汉海峰物流有限公司运送产品至武汉海峰物流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处罚结果:当事人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属于运输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21日,该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578箱;2、罚款7.2万元。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黄维、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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