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未成年人文身!海南公布3起案件处理情况
人民网海口11月25日电(记者枉源)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对相关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多家经营主体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3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布:
一、洋浦三都创艺刺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5年8月1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到的违法线索,对洋浦三都创艺刺青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核实服务对象年龄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收取文身服务费3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拒不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次,拒不改正,忽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0元、罚款5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海口琼山豪客来纹绣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5年7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根据收到的违法线索,对海口琼山豪客来纹绣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核实服务对象年龄的情况下,向到店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收取文身服务费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未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除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其对应为一般阶次”情形,给予一般情形处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2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海口龙华八月雕青美业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案
2025年8月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收到的违法线索,对海口龙华八月雕青美业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认真核实服务对象年龄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收取文身服务费282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明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三)从轻行政处罚指在依法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24元、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海南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的排查和查处力度,并将相关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相关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向社会广泛征集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法行为的线索,呼吁包括学校、学生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文身经营主体的相关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合力,共同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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