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发布通告: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0年01月18日15:07  来源: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
 
原标题: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共建安全、卫生、文明昌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任何规格类型烟花爆竹:

(一)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1.昌江黎族自治县相关乡镇中心城区范围内,主要包括石碌镇镇区(农垦路→东风路→昌垦路→环城东路→县政府→紫金城→环城西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铁城南路→矿山路→人民南路→昌盛路→南钢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及牙营村、水头村、片石村、保突村、孔车村。

2.叉河镇区、昌化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及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其他乡镇的禁止燃放区域结合本辖区建制镇区划定。

(二)除上述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2.商品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3.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5.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6.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7.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类型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期间,昌江县石碌县城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太坡工业园区2路、3路100米范围内(具体位置、涉及范围详见通告),叉河镇、昌化镇、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地区及各乡镇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自行划定,并予以公告发布。

四、焰火燃放规定

(一)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烟花爆竹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销售点禁止向燃放区域居民销售爆竹产品,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者将立即吊销零售许可证,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碌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昌府〔2019〕8号)同时失效。

附件:昌江县石碌镇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0年1月16日

(责编:卢少雄、蒋成柳)

72小时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