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海口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5月8日,海口市政府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23条政策措施。《规定》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据了解,《规定》涉及影视企业落户、市场准入政策、人才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奖励扶持政策规定等多个方面,具有涵盖面广、扶持力度大、创新幅度大、符合自贸港建设产业定位这几大优势。
首先,该《规定》是目前已知国内覆盖面最广的影视产业扶持政策。涵盖影视制作流程中的公司成立、拍摄、制作、发行、票房、获奖等;涵盖影视从业人员中的导演、演员、编剧、制片人、摄像等;涵盖服务产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摄影棚、道具、服装、摄影器材、后期制作、服务协调等;涵盖影视展会中的首映式、影展、交易会等。
其次,扶持力度大。《规定》明确,对在海口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在此基础上,达到相应条件的影视企业还另有奖励。
再次,创新幅度大。《规定》的一些条款在全国属首次推出,如办公用房的购、租补贴;摄制剧组往返机票、火车票按20%补贴;摄制剧组在本市摄制期间聘用的从业人员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全部奖励;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20亿元(含)以上的编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30亿元(含)以上的演员,在海口成立影视公司,公司名称有“海口”字样且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LOGO 超过3秒且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