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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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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5個市級新稅務機構挂牌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05 11:22)

  人民網訊 7月5日上午10點,國家稅務總局海口市稅務局、三亞市稅務局、三沙市稅務局、儋州市稅務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稅務局挂牌成立,地方黨政領導出席儀式並為新稅務機構揭牌,標志著海南省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持續穩步推進,步入新的階段。 按照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詳細]

海大副教授沈琳談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

來源:海南日報客戶端(2018-06-25 11:47)

  據海南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會計系主任 副教授 沈琳 2018年6月15日,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並且統一挂牌,標志著我國稅收征管體制改革邁出階段性關鍵一步。這是繼上世紀80年代“利改稅”和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順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第三次重大…[詳細]

敞開制度變革紅利大門 服務海南自貿區(港)建設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6-24 14:40)

  2018年6月15日,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並且統一挂牌,標志著我國稅收征管體制改革邁出階段性關鍵一步。這是繼上世紀80年代“利改稅”和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順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第三次重大改革。按部署,7月底之前,市、縣級稅務局將逐級分步完成…[詳細]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海南省網上稅務局上線運行的通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2018-06-19 10:50)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辦稅便利化水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整合了原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原國稅地稅)網上辦稅廳功能,形成海南省網上稅務局,同時整合原國稅地稅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和自助辦稅終端的辦稅功能,形成海南稅務APP、海南稅務微信公眾號,於2018年6月…[詳細]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2018-06-19 10:50)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受理稅務事項平穩有序運行,現就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5日起,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啟用新的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海南省國稅、省地稅機關的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証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詳細]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2018-06-19 10:49)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為確保我省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我省各級新稅務機構挂牌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於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繼原海南…[詳細]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正式挂牌成立 沈曉明出席儀式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6-15 18:07)

  圖為海南省長沈曉明與國家稅務總局第21聯絡督導組常務副組長曾光輝共同為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揭牌 人民網訊 今天上午,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正式在海口成立,標志著我省國稅地稅合並邁出了關鍵一步。省委副書記、省長沈曉明出席挂牌儀式並主持召開座談會。他強調,全省稅務系統要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4…[詳細]

失信納稅人惡意欠稅8年 最終自願補繳欠稅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5-28 11:16)

  人民網訊 因惡意欠稅,2017年,海南地稅局第一稽查局(下稱“第一稽查局”)將王某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在“黑名單”聯合懲戒的威懾下,近日,王某主動繳納了100多萬的稅款和滯納金,拖了近8年的欠稅案件終於因“黑名單”聯合懲戒有了進展。這也意味著,海南省於去年底開始實施的“黑名單”聯合懲戒措施,在稅…[詳細]

泰國稅務廳考察團來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座談交流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5-16 19:31)

  人民網訊 5月15日上午,泰國海南會館馮爾真理事長攜泰國稅務廳考察團一行15人到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進行“一帶一路”稅收考察交流。省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陳潔,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座談會。 會上,陳潔總會計師代表省局黨組對考察團一行表示熱烈歡迎,並為考察團介紹了我國稅收制度有關情況。雙方在稅收征管、納…[詳細]

海南稅務部門傾力服務海南自貿區(港)建設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5-08 09:01)

  人民網訊“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振奮人心,作為一名土生土長的海南人,同時作為一名稅務干部,我深感責任重大。”五指山市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辦稅大廳主任符潔美近日對記者說。 符潔美的想法,也代表了海南國地稅所有稅務干部的心聲。海南全島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逐步探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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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解讀

稅法解讀

熱點問題
1、符合什麼條件個人購買的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証。誠信保証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海南省契稅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契稅申報繳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08號)規定:“二、我省契稅的納稅期限,根據“先繳納契稅,后辦理產權証”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依據征稅對象和納稅人的情況進行如下調整:  
    (一)房屋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  
    1.在《公告》發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7月15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繳款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8月30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實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代收契稅之日起90天內。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產証之日止。  
    (二)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納稅人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是什麼?
    一、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一條規定:“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是怎樣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9號)的規定:“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實處,現就納稅義務發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間的普通住房標准認定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其普通住房價格標准仍按照瓊地稅發[2005]77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超過半年未更新的,稅務機關在確定普通住宅標准時不考慮價格因素。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受理未辦結的業務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証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