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首頁
01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自動刷新:40秒60秒手動 

立足平凡崗位 譜寫奉獻新篇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26 09:05)

  人民網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副處長吳梅,在稅務機構改革中,識大體、顧大局、勇擔當,以實際行動支持改革、擁護改革,切實發揮了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贏得了領導和同事們的一致好評。 面臨提拔恰逢機構改革 她甘願舍小義為大義 2017年6月,根據原海南省地稅局黨組的安排,吳梅從原海…[詳細]

職位變了職責沒變, 角色變了本色沒變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24 15:55)

  人民網訊 當前,全省各級新稅務機構已經完成合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第一場攻堅戰已經圓滿收官。在這次機構改革中,有一批干部從原來的正職轉為副職。面對進退留轉,這些稅務干部舍小我,顧大局,以實際行動支持改革、推進改革,真正做到職位變了、職責沒變,角色變了、本色沒變,保証改革平穩順利進行。 原海…[詳細]

海南新稅務機構全部挂牌 構建征管服務新格局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21 13:52)

  人民網訊 自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挂牌,到7月20日全省縣鄉級國稅地稅機構正式合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第一場攻堅戰圓滿收官。遵循“機構改革,服務先行”的理念,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如何落實改革工作?納稅服務方面有哪些新舉措?納稅人對新稅務機構有何評價?近日,記者深入海南各地稅務部門,…[詳細]

關於上線個人所得稅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的溫馨提示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20 23:08)

  尊敬的扣繳義務人: 為了支撐個人所得稅改革順利推進,不斷優化納稅服務,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網上扣繳申報服務,有效滿足廣大扣繳義務人的報稅需求,國家稅務總局統一上線了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軟件。自2018年8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可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詳細]

國家稅務總局定安縣稅務局正式挂牌成立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20 19:24)

  人民網訊 7月20日上午,在庄嚴的升國旗、唱國歌儀式后,國家稅務總局定安縣稅務局正式挂牌成立,標志著原定安縣國家稅務局、原定安縣地方稅務局正式合並。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聯合黨委副書記、局長陳如軍,縣委書記陳 軍為國家稅務總局定安縣稅務局揭牌。縣委副書記、縣長劉蔚,縣委常委、副縣長陳創祿,縣…[詳細]

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正式挂牌成立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20 18:56)

  人民網訊 7月20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以下簡稱“陵水稅務局”)挂牌成立,標志著原陵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正式合並。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聯合黨委書記於智廣、陵水縣委書記麥正華共同為陵水稅務局揭牌。 據了解,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是加強黨對稅收工作全面領導、增強稅收服務國家…[詳細]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聯合黨委書記於智廣、陵水縣委書記麥正華共同揭牌

海南省稅務機構挂牌工作全面完成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20 14:54)

  人民網訊 7月20日上午10時,國家稅務總局文昌市稅務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海口市龍華區稅務局等新縣級稅務局和市轄區稅務局挂牌成立,標志著全省各級新稅務機構已經完成合並,海南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第一場攻堅戰圓滿收官。 國家稅務總局第21聯絡督導組常務副組長曾光輝,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詳細]

全國人大代表楊瑩:國地稅機構改革為企業營造更優質的營商環境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19 11:18)

  人民網訊 “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后,納稅人的辦稅時間成本更少了。尤其是通過機構改革后,統一稅務執法標准和征管流程,我們的財務管理更規范了。”全國人大代表、海南玫瑰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楊瑩在與稅務人員暢談時表示,國稅地稅合並后,各種稅費實現了同征同管同服務,稅務部門的稅收執法標准和征管業務流程也更加統…[詳細]

稅務干部洪衛球累計獻血14載 總獻血量超兩個成年人血量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18 16:28)

  人民網訊 “稅務人的‘忠誠、奉獻、擔當’,這不僅是我的職業信條,同時也是我的人生信條。我相信,我們的奉獻與對社會的擔當,能夠讓鮮血承載我們愛心,讓社會充滿愛和溫暖。” 洪衛球告訴記者。 洪衛球是國家稅務總局儋州市稅務局的副主任科員,作為稅務大家庭中普通的一員,誰也不曾想到,14年來,他用自己獻…[詳細]

洪衛球是市獻血站的“常客”

海南5個市級稅務新機構挂牌成立 凸顯1+1>2效應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05 14:47)

  人民網訊 7月5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海口市稅務局、三亞市稅務局、三沙市稅務局、儋州市稅務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稅務局等5個市級稅務局正式挂牌成立,標志著海南省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持續穩步推進到市級層面。 海南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楊新中教授表示,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將有利於形成最…[詳細]

首頁  上一頁  第 3 4 5 6 7 頁  下一頁  尾頁

稅法解讀

稅法解讀

熱點問題
1、符合什麼條件個人購買的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証。誠信保証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海南省契稅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契稅申報繳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08號)規定:“二、我省契稅的納稅期限,根據“先繳納契稅,后辦理產權証”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依據征稅對象和納稅人的情況進行如下調整:  
    (一)房屋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  
    1.在《公告》發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7月15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繳款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8月30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實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代收契稅之日起90天內。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產証之日止。  
    (二)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納稅人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是什麼?
    一、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一條規定:“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是怎樣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9號)的規定:“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實處,現就納稅義務發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間的普通住房標准認定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其普通住房價格標准仍按照瓊地稅發[2005]77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超過半年未更新的,稅務機關在確定普通住宅標准時不考慮價格因素。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受理未辦結的業務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証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