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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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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系統舉行自由貿易區建設專題講座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4-28 17:46)

  人民網訊 為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做好海南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稅務服務工作,今天省地稅局邀請商務部研究院專家圍繞“海南自貿區的前景探索與建議”作專題輔導講座,全省各市縣地稅局設立分會…[詳細]

納稅人需要了解的房地產領域稅收風險點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4-26 17:59)

  為了規避海南限購限價政策的限制,房地產領域出現瞞報收入、虛列成本而少繳稅收的問題。為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結合海南省稅收征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政策宣傳提綱。 一、房地產領域主要存在哪些稅收違法行為? 房地產領域主要存在以下稅收違法行為: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就同一套…[詳細]

海南稅警聯合推進打騙打虛工作 爭取新突破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4-26 17:53)

  人民網訊 日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省公安廳召開警稅聯席會議,對2018年打騙打虛工作作出專門部署,力爭在涉稅信息共享、強化情報交換、推進集成作戰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進一步深化稅警協同作戰,提升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質效。 近年來,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公安廳三方緊密配合、協同攻堅,聯合打擊涉…[詳細]

溫馨提醒:海南地稅網上申報系統暫停使用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4-26 17:49)

  人民網訊 為更好地服務納稅人,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將於2018年4月28日18:00進行系統維護,預計2018年4月29日18:00完成,期間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網上申報系統暫停使用,望周知,由此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詳細]

某房地產企業簽訂“陰陽”合同偷稅被查處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4-26 17:45)

  人民網訊 近期,海南省地稅局第五稽查局根據公安局提供的線索,迅速查結了東方某房地產企業偷稅案。查結的各項查補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共約1400萬元,其中偷稅定性約600萬元,有力的打擊了房地產企業以“陰陽”合同方式偷稅的違法行為。 據了解,該企業在2010-2017年經營期間,採取簽訂“陰陽”合同、…[詳細]

文昌國稅、地稅聯合開展稅務干部旁聽法院庭審活動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4-21 23:24)

  人民網訊 4月19日上午,文昌市國稅局、文昌市地稅局聯合開展第27個稅收宣傳月系列活動之"依法治稅,警鐘長鳴"活動,在國稅局局長楊少雄、和地稅局副局長張翔的帶領下,國稅、地稅共40名稅務干部前往市人民法院旁聽法院庭審。將黨風廉政教育移到庭審現場,"零距離"接受了一堂深刻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以案說法、…[詳細]

新時代新稅貌:海南國地稅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來源:海南日報(2018-04-10 08:50)

  辦稅大廳內,導稅員指導納稅人網上辦稅。(資料圖片) 稅務部門組織開展“稅法進校園”宣傳活動。(攝於1997年) 稅務人員深入企業調研,幫助解決涉稅問題。(攝於1998年) 稅務人員向漁民發放稅收宣傳資料。(攝於2000年) 稅務人員向個體工商戶宣傳稅法知識。(…[詳細]

海南各市縣開出環保稅稅票 綠色稅制平穩落地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4-08 10:47)

  人民網訊 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的單行稅法,環保稅的征收對象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棄物和噪聲四類污染物,4月1日起,環保稅正式進入首個征期。據了解,目前,全省各市縣區地稅局陸續開出環保稅完稅憑証,標志著環保稅開征順利,“費改稅”工作平穩過渡。 位於文昌市文城鎮頭苑…[詳細]

海南地稅開展豐富多彩的稅法進校園活動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3-14 17:09)

  人民網訊 “老師!老師!為什麼要納稅?”、“為什麼要征收環保稅?”、“發票有什麼用?”在海南省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等20個市縣的青少年稅法課堂上,同學們紛紛向稅務人員提問。針對同學們提出的問題,稅務工作人員 “一對一”進行了詳細解答。 在2018年春季開學期間,海南省地稅局組織全系統20個市縣…[詳細]

地稅工作人員再課堂上給同學們講解稅收知識

海南國稅地稅走訪全國人大代表 共話稅企發展新征程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2-24 18:35)

  海南省地稅局副局長蘭雙萱、海南省國稅局總會計師裴榮等一行來到海南思坦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走訪全國人大代表 人民網海口2月24日電(枉源) “回來海南的8年,稅務部門在政策和服務上對我們很支持,我們很感動,增添了我們實體企業發展的信心。”全國人大代表、海南思坦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韓金光在海南省…[詳細]

海南省地稅局副局長蘭雙萱、海南省國稅局總會計師裴榮等一行來到海南思坦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走訪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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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解讀

稅法解讀

熱點問題
1、符合什麼條件個人購買的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証。誠信保証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海南省契稅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契稅申報繳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08號)規定:“二、我省契稅的納稅期限,根據“先繳納契稅,后辦理產權証”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依據征稅對象和納稅人的情況進行如下調整:  
    (一)房屋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  
    1.在《公告》發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7月15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繳款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8月30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實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代收契稅之日起90天內。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產証之日止。  
    (二)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納稅人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是什麼?
    一、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一條規定:“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是怎樣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9號)的規定:“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實處,現就納稅義務發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間的普通住房標准認定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其普通住房價格標准仍按照瓊地稅發[2005]77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超過半年未更新的,稅務機關在確定普通住宅標准時不考慮價格因素。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受理未辦結的業務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証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