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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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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組織緊急疏散演練和舉辦安全知識講座

來源: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7-11-08 15:21)

  2017年9月30日下午,為強化干部職工安全意識,提高干部職工面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省地稅局開展緊急疏散演練和舉辦安全綜合教育培訓講座。蘭雙萱副局長就如何做好安全工作進行具體部署,並帶領相關人員對局機關各樓層各重要部位進行安全巡查。 隨著一聲長鳴警報,省地…[詳細]

省地稅局召開內控工作推進會議 部署省級內控專項制度起草工作

來源: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7-11-08 15:21)

  2017年9月29日上午,陳潔總會計師在省局8樓會議室主持召開內控工作推進會議,部署省級內控專項制度起草工作,進一步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省局督察內審處、辦公室、組織人事處、政策法規處、財務裝備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納稅服務處、省稽查局有關負責人和內控聯絡員參加會議。 會上,陳潔總會計師就…[詳細]

省局舉辦2017年稅收執法資格考試培訓

來源: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7-11-08 15:21)

  為了貫徹落實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工作的指導意見》,提高稅務人員執法水平和能力,完成《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績效考評指標》中關於稅務執法資格考試的績效任務,省局於10月8日舉辦了2017年海南地稅系統執法資格考試培訓班。全系統新招錄公務員、軍轉干部以及歷年未通過執法資格考試的人員共計72人參…[詳細]

海南省地稅局:為海南經濟社會新發展貢獻地稅力量

來源: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7-11-08 14:33)

  11月1日,海南省地稅局召開黨組擴大會,傳達學習省委七屆三次全會和省委書記劉賜貴在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對全省地稅系統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行部署安排。 會議原原本本傳達學習了《中共海南省委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意見》和省委書記劉賜貴在全會上的重要講話。 會議指出…[詳細]

海南省國稅地稅與7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合作協議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7-10-31 19:38)

  海南省地稅局、海南省國稅局在省地稅局一樓多功能廳聯合與7家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合作協議 人民網訊 10月31日下午,海南省地稅局、海南省國稅局在省地稅局一樓多功能廳聯合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等海南7家大型企業簽署稅收遵從合作協議,旨在推進稅企協同合作,助力大企業創新發展。 據了解,簽…[詳細]

離境退稅新系統在海南上線 助旅客異地辦退稅

來源:海南日報(2017-10-25 08:01)

  全國統一版本離境退稅系統海南上線 境外旅客海南購物后可在全國任一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離境口岸退稅 10月24日,海南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與國家稅務總局研發的全國統一版本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順利對接,一舉解決了境外旅客無法異地辦理退稅的問題。 作為海南國際旅游…[詳細]

海南減稅新政“組合拳”激發實體經濟活力

來源:海南日報(2017-10-16 08:26)

  “我們公司7-8月實現銷售收入2646萬元,減稅政策落地后可少繳納增值稅53萬元,切切實實給企業減輕了稅務上的負擔。”日前,談及落地實施的減稅新政“組合拳”,海南正業中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掩飾不住喜悅。 今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實施六項減稅政策,持續推動實體經濟降成本增后勁,這些減稅措施…[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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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解讀

稅法解讀

熱點問題
1、符合什麼條件個人購買的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証。誠信保証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海南省契稅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契稅申報繳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08號)規定:“二、我省契稅的納稅期限,根據“先繳納契稅,后辦理產權証”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依據征稅對象和納稅人的情況進行如下調整:  
    (一)房屋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  
    1.在《公告》發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7月15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繳款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8月30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實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代收契稅之日起90天內。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產証之日止。  
    (二)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納稅人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是什麼?
    一、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一條規定:“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是怎樣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9號)的規定:“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實處,現就納稅義務發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間的普通住房標准認定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其普通住房價格標准仍按照瓊地稅發[2005]77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超過半年未更新的,稅務機關在確定普通住宅標准時不考慮價格因素。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受理未辦結的業務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証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