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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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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稅務開展納稅服務業務技能大比武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10-24 11:30)

  納稅服務業務技能大比武現場 人民網訊 10月23日,在省稅務局七樓報告廳內,來自全省各市縣區局的20支代表隊60名納稅服務業務能手,正在開展一場你來我往、激烈鏖戰的納稅服務知識和業務技能大比武,現場掌聲陣陣。此次業務技能競賽,是海南省稅務局進一步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提高稅務部門凝聚力和執行…[詳細]

納稅服務業務技能大比武現場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不忘初心優服務 奏響改革最強音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9-13 14:03)

  人民網訊 “以前需要國稅、地稅兩頭跑,現在去一趟就能全部解決,工作人員態度也很好,省下了很多時間和精力!”日前,海口一家建材公司財務人員劉先生在濱海辦稅服務廳辦完業務后,情不自禁地為國稅地稅合並后的“一廳通辦”等服務點贊。這是媒體近日在暗訪辦稅服務廳時,辦稅群眾的反映。 隨著稅務機構改革進一步向…[詳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個人所得稅改革過渡期政策貫徹落實的通知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9-12 15:45)

  稅總函〔2018〕484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確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資、薪金所得先行執行每月500…[詳細]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9-12 15:43)

  財稅〔2018〕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現就2018年第四季度…[詳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9-12 15:3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8月31日 …[詳細]

靈活就業人員電子渠道參保與繳費9月正式啟動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9-06 09:40)

  人民網訊 9月1日,個體工商戶王大姐在海南省農村信用社手機銀行上進行三季度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費,從申報到繳費一次操作完成,標志著靈活就業人員電子渠道繳費正式啟動。 記者從省稅務局了解到,征繳機構遵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則,新增靈活就業參保人通過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自助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方式。 …[詳細]

立足平凡崗位 書寫改革情懷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9-05 10:45)

  人民網訊 在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的基層單位,活躍著一大批普通的稅務人員,在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偉大征程中,他們所表現出的為民情愫、稅務情結、改革情懷,感染著身邊每一個人。雖然平凡,但他們用心用情用愛,做細做小做實每一項工作,把改革獲得感寫在納稅人臉上,盡職盡責跑好改革“最后一公裡”。 一…[詳細]

海南稅務部門服務自貿區、自貿港建設亮點紛呈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8-24 14:30)

  人民網訊 為推動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海南省稅務部門在全國稅務機構改革的浪潮下,認真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要求,嚴格落實各項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推出一系列便民服務舉措,多措並舉為納稅人增添“獲得感”。 快:千萬元版增值稅發票申領加速度 “原本1個多月…[詳細]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舉行副處級以上干部任命大會暨憲法宣誓儀式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31 15:59)

  人民網訊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在庄嚴的氛圍中,響起鏗鏘有力的聲音,7月31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舉行副處級以上干部任命大會暨憲法宣誓儀…[詳細]

國稅地稅合並——營造綠色便捷的納稅環境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07-30 16:19)

  人民網訊 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挂牌,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那麼,國稅地稅合並,對營造綠色便捷的納稅環境,推動海南全島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探索推進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具有哪些現實意義?記者針對這一問題採訪了海南省政協委員,海南大學國際文化交流學院教授、副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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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解讀

稅法解讀

熱點問題
1、符合什麼條件個人購買的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証。誠信保証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海南省契稅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契稅申報繳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08號)規定:“二、我省契稅的納稅期限,根據“先繳納契稅,后辦理產權証”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依據征稅對象和納稅人的情況進行如下調整:  
    (一)房屋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  
    1.在《公告》發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7月15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繳款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8月30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實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代收契稅之日起90天內。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產証之日止。  
    (二)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納稅人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是什麼?
    一、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一條規定:“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是怎樣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9號)的規定:“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實處,現就納稅義務發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間的普通住房標准認定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其普通住房價格標准仍按照瓊地稅發[2005]77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超過半年未更新的,稅務機關在確定普通住宅標准時不考慮價格因素。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受理未辦結的業務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証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