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首页
0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自动刷新:40秒60秒手动 

海南省5个市级新税务机构挂牌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05 11:22)

  人民网讯 7月5日上午10点,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三亚市税务局、三沙市税务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挂牌成立,地方党政领导出席仪式并为新税务机构揭牌,标志着海南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持续稳步推进,步入新的阶段。 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详细]

海大副教授沈琳谈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2018-06-25 11:47)

  据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 副教授 沈琳 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这是继上世纪80年代“利改税”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第三次重大…[详细]

敞开制度变革红利大门 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6-24 14:40)

  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这是继上世纪80年代“利改税”和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第三次重大改革。按部署,7月底之前,市、县级税务局将逐级分步完成…[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省网上税务局上线运行的通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06-19 10:50)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整合了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厅功能,形成海南省网上税务局,同时整合原国税地税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自助办税终端的办税功能,形成海南税务APP、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6月…[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06-19 10:50)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受理税务事项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海南省国税、省地税机关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06-19 10:49)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为确保我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海南…[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 沈晓明出席仪式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6-15 18:07)

  图为海南省长沈晓明与国家税务总局第21联络督导组常务副组长曾光辉共同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揭牌 人民网讯 今天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正式在海口成立,标志着我省国税地税合并迈出了关键一步。省委副书记、省长沈晓明出席挂牌仪式并主持召开座谈会。他强调,全省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详细]

失信纳税人恶意欠税8年 最终自愿补缴欠税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5-28 11:16)

  人民网讯 因恶意欠税,2017年,海南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下称“第一稽查局”)将王某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在“黑名单”联合惩戒的威慑下,近日,王某主动缴纳了100多万的税款和滞纳金,拖了近8年的欠税案件终于因“黑名单”联合惩戒有了进展。这也意味着,海南省于去年底开始实施的“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在税…[详细]

泰国税务厅考察团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座谈交流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5-16 19:31)

  人民网讯 5月15日上午,泰国海南会馆冯尔真理事长携泰国税务厅考察团一行15人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行“一带一路”税收考察交流。省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洁,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会上,陈洁总会计师代表省局党组对考察团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并为考察团介绍了我国税收制度有关情况。双方在税收征管、纳…[详细]

海南税务部门倾力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5-08 09:01)

  人民网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振奋人心,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海南人,同时作为一名税务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五指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办税大厅主任符洁美近日对记者说。 符洁美的想法,也代表了海南国地税所有税务干部的心声。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逐步探索、…[详细]

首页  上一页  第 3 4 5 6 7 页  下一页  尾页

税法解读

税法解读

热点问题
1、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海南省契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08号)规定:“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  
    1.在《公告》发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实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什么?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的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现就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其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仍按照琼地税发[2005]7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超过半年未更新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普通住宅标准时不考虑价格因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