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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系统举行自由贸易区建设专题讲座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4-28 17:46)

  人民网讯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做好海南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税务服务工作,今天省地税局邀请商务部研究院专家围绕“海南自贸区的前景探索与建议”作专题辅导讲座,全省各市县地税局设立分会…[详细]

纳税人需要了解的房地产领域税收风险点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4-26 17:59)

  为了规避海南限购限价政策的限制,房地产领域出现瞒报收入、虚列成本而少缴税收的问题。为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结合海南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宣传提纲。 一、房地产领域主要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 房地产领域主要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就同一套…[详细]

海南税警联合推进打骗打虚工作 争取新突破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4-26 17:53)

  人民网讯 日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省公安厅召开警税联席会议,对2018年打骗打虚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力争在涉税信息共享、强化情报交换、推进集成作战等方面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深化税警协同作战,提升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质效。 近年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三方紧密配合、协同攻坚,联合打击涉…[详细]

温馨提醒:海南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暂停使用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4-26 17:49)

  人民网讯 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8年4月28日18:00进行系统维护,预计2018年4月29日18:00完成,期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暂停使用,望周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详细]

某房地产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偷税被查处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4-26 17:45)

  人民网讯 近期,海南省地税局第五稽查局根据公安局提供的线索,迅速查结了东方某房地产企业偷税案。查结的各项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约1400万元,其中偷税定性约600万元,有力的打击了房地产企业以“阴阳”合同方式偷税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该企业在2010-2017年经营期间,采取签订“阴阳”合同、…[详细]

文昌国税、地税联合开展税务干部旁听法院庭审活动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4-21 23:24)

  人民网讯 4月19日上午,文昌市国税局、文昌市地税局联合开展第27个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依法治税,警钟长鸣"活动,在国税局局长杨少雄、和地税局副局长张翔的带领下,国税、地税共40名税务干部前往市人民法院旁听法院庭审。将党风廉政教育移到庭审现场,"零距离"接受了一堂深刻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详细]

新时代新税貌:海南国地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海南日报(2018-04-10 08:50)

  办税大厅内,导税员指导纳税人网上办税。(资料图片) 税务部门组织开展“税法进校园”宣传活动。(摄于1997年) 税务人员深入企业调研,帮助解决涉税问题。(摄于1998年) 税务人员向渔民发放税收宣传资料。(摄于2000年) 税务人员向个体工商户宣传税法知识。(…[详细]

海南各市县开出环保税税票 绿色税制平稳落地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4-08 10:47)

  人民网讯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环保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4月1日起,环保税正式进入首个征期。据了解,目前,全省各市县区地税局陆续开出环保税完税凭证,标志着环保税开征顺利,“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 位于文昌市文城镇头苑…[详细]

海南地税开展丰富多彩的税法进校园活动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3-14 17:09)

  人民网讯 “老师!老师!为什么要纳税?”、“为什么要征收环保税?”、“发票有什么用?”在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等20个市县的青少年税法课堂上,同学们纷纷向税务人员提问。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税务工作人员 “一对一”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2018年春季开学期间,海南省地税局组织全系统20个市县…[详细]

地税工作人员再课堂上给同学们讲解税收知识

海南国税地税走访全国人大代表 共话税企发展新征程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2-24 18:35)

  海南省地税局副局长兰双萱、海南省国税局总会计师裴荣等一行来到海南思坦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走访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网海口2月24日电(枉源) “回来海南的8年,税务部门在政策和服务上对我们很支持,我们很感动,增添了我们实体企业发展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海南思坦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金光在海南省…[详细]

海南省地税局副局长兰双萱、海南省国税局总会计师裴荣等一行来到海南思坦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走访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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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读

税法解读

热点问题
1、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海南省契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08号)规定:“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  
    1.在《公告》发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实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什么?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的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现就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其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仍按照琼地税发[2005]7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超过半年未更新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普通住宅标准时不考虑价格因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