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首页
0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自动刷新:40秒60秒手动 

省地税局组织紧急疏散演练和举办安全知识讲座

来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11-08 15:21)

  2017年9月30日下午,为强化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干部职工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地税局开展紧急疏散演练和举办安全综合教育培训讲座。兰双萱副局长就如何做好安全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带领相关人员对局机关各楼层各重要部位进行安全巡查。 随着一声长鸣警报,省地…[详细]

省地税局召开内控工作推进会议 部署省级内控专项制度起草工作

来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11-08 15:21)

  2017年9月29日上午,陈洁总会计师在省局8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内控工作推进会议,部署省级内控专项制度起草工作,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省局督察内审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财务装备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省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和内控联络员参加会议。 会上,陈洁总会计师就…[详细]

省局举办2017年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培训

来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11-08 15:21)

  为了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完成《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指标》中关于税务执法资格考试的绩效任务,省局于10月8日举办了2017年海南地税系统执法资格考试培训班。全系统新招录公务员、军转干部以及历年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共计72人参…[详细]

海南省地税局:为海南经济社会新发展贡献地税力量

来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11-08 14:33)

  11月1日,海南省地税局召开党组扩大会,传达学习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省委书记刘赐贵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全省地税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行部署安排。 会议原原本本传达学习了《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意见》和省委书记刘赐贵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详细]

海南省国税地税与7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7-10-31 19:38)

  海南省地税局、海南省国税局在省地税局一楼多功能厅联合与7家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 人民网讯 10月31日下午,海南省地税局、海南省国税局在省地税局一楼多功能厅联合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等海南7家大型企业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旨在推进税企协同合作,助力大企业创新发展。 据了解,签…[详细]

离境退税新系统在海南上线 助旅客异地办退税

来源:海南日报(2017-10-25 08:01)

  全国统一版本离境退税系统海南上线 境外旅客海南购物后可在全国任一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离境口岸退税 10月24日,海南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税务总局研发的全国统一版本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顺利对接,一举解决了境外旅客无法异地办理退税的问题。 作为海南国际旅游…[详细]

海南减税新政“组合拳”激发实体经济活力

来源:海南日报(2017-10-16 08:26)

  “我们公司7-8月实现销售收入2646万元,减税政策落地后可少缴纳增值税53万元,切切实实给企业减轻了税务上的负担。”日前,谈及落地实施的减税新政“组合拳”,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掩饰不住喜悦。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这些减税措施…[详细]

首页  上一页  第 3 4 5 6 7 页    尾页

税法解读

税法解读

热点问题
1、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海南省契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08号)规定:“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  
    1.在《公告》发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实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什么?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的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现就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其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仍按照琼地税发[2005]7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超过半年未更新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普通住宅标准时不考虑价格因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