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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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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平凡岗位 谱写奉献新篇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26 09:05)

  人民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吴梅,在税务机构改革中,识大体、顾大局、勇担当,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拥护改革,切实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赢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面临提拔恰逢机构改革 她甘愿舍小义为大义 2017年6月,根据原海南省地税局党组的安排,吴梅从原海…[详细]

职位变了职责没变, 角色变了本色没变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24 15:55)

  人民网讯 当前,全省各级新税务机构已经完成合并,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第一场攻坚战已经圆满收官。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有一批干部从原来的正职转为副职。面对进退留转,这些税务干部舍小我,顾大局,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推进改革,真正做到职位变了、职责没变,角色变了、本色没变,保证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原海…[详细]

海南新税务机构全部挂牌 构建征管服务新格局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21 13:52)

  人民网讯 自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挂牌,到7月20日全省县乡级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第一场攻坚战圆满收官。遵循“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如何落实改革工作?纳税服务方面有哪些新举措?纳税人对新税务机构有何评价?近日,记者深入海南各地税务部门,…[详细]

关于上线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温馨提示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20 23:08)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为了支撑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推进,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网上扣缴申报服务,有效满足广大扣缴义务人的报税需求,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上线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自2018年8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20 19:24)

  人民网讯 7月20日上午,在庄严的升国旗、唱国歌仪式后,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原定安县国家税务局、原定安县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副书记、局长陈如军,县委书记陈 军为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揭牌。县委副书记、县长刘蔚,县委常委、副县长陈创禄,县…[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20 18:56)

  人民网讯 7月2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以下简称“陵水税务局”)挂牌成立,标志着原陵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于智广、陵水县委书记麦正华共同为陵水税务局揭牌。 据了解,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于智广、陵水县委书记麦正华共同揭牌

海南省税务机构挂牌工作全面完成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20 14:54)

  人民网讯 7月2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等新县级税务局和市辖区税务局挂牌成立,标志着全省各级新税务机构已经完成合并,海南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第一场攻坚战圆满收官。 国家税务总局第21联络督导组常务副组长曾光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详细]

全国人大代表杨莹:国地税机构改革为企业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19 11:18)

  人民网讯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成本更少了。尤其是通过机构改革后,统一税务执法标准和征管流程,我们的财务管理更规范了。”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玫瑰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莹在与税务人员畅谈时表示,国税地税合并后,各种税费实现了同征同管同服务,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标准和征管业务流程也更加统…[详细]

税务干部洪卫球累计献血14载 总献血量超两个成年人血量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18 16:28)

  人民网讯 “税务人的‘忠诚、奉献、担当’,这不仅是我的职业信条,同时也是我的人生信条。我相信,我们的奉献与对社会的担当,能够让鲜血承载我们爱心,让社会充满爱和温暖。” 洪卫球告诉记者。 洪卫球是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的副主任科员,作为税务大家庭中普通的一员,谁也不曾想到,14年来,他用自己献…[详细]

洪卫球是市献血站的“常客”

海南5个市级税务新机构挂牌成立 凸显1+1>2效应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05 14:47)

  人民网讯 7月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三亚市税务局、三沙市税务局、儋州市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等5个市级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海南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持续稳步推进到市级层面。 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杨新中教授表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将有利于形成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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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读

税法解读

热点问题
1、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海南省契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08号)规定:“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  
    1.在《公告》发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实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什么?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的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现就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其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仍按照琼地税发[2005]7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超过半年未更新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普通住宅标准时不考虑价格因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