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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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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税务开展纳税服务业务技能大比武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10-24 11:30)

  纳税服务业务技能大比武现场 人民网讯 10月23日,在省税务局七楼报告厅内,来自全省各市县区局的20支代表队60名纳税服务业务能手,正在开展一场你来我往、激烈鏖战的纳税服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大比武,现场掌声阵阵。此次业务技能竞赛,是海南省税务局进一步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提高税务部门凝聚力和执行…[详细]

纳税服务业务技能大比武现场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不忘初心优服务 奏响改革最强音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9-13 14:03)

  人民网讯 “以前需要国税、地税两头跑,现在去一趟就能全部解决,工作人员态度也很好,省下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日前,海口一家建材公司财务人员刘先生在滨海办税服务厅办完业务后,情不自禁地为国税地税合并后的“一厅通办”等服务点赞。这是媒体近日在暗访办税服务厅时,办税群众的反映。 随着税务机构改革进一步向…[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9-12 15:45)

  税总函〔2018〕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详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9-12 15:43)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详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9-12 15: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8月31日 …[详细]

灵活就业人员电子渠道参保与缴费9月正式启动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9-06 09:40)

  人民网讯 9月1日,个体工商户王大姐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上进行三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从申报到缴费一次操作完成,标志着灵活就业人员电子渠道缴费正式启动。 记者从省税务局了解到,征缴机构遵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新增灵活就业参保人通过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 …[详细]

立足平凡岗位 书写改革情怀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9-05 10:45)

  人民网讯 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的基层单位,活跃着一大批普通的税务人员,在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伟大征程中,他们所表现出的为民情愫、税务情结、改革情怀,感染着身边每一个人。虽然平凡,但他们用心用情用爱,做细做小做实每一项工作,把改革获得感写在纳税人脸上,尽职尽责跑好改革“最后一公里”。 一…[详细]

海南税务部门服务自贸区、自贸港建设亮点纷呈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8-24 14:30)

  人民网讯 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省税务部门在全国税务机构改革的浪潮下,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推出一系列便民服务举措,多措并举为纳税人增添“获得感”。 快:千万元版增值税发票申领加速度 “原本1个多月…[详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举行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命大会暨宪法宣誓仪式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31 15:59)

  人民网讯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在庄严的氛围中,响起铿锵有力的声音,7月3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举行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命大会暨宪法宣誓仪…[详细]

国税地税合并——营造绿色便捷的纳税环境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2018-07-30 16:19)

  人民网讯 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那么,国税地税合并,对营造绿色便捷的纳税环境,推动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具有哪些现实意义?记者针对这一问题采访了海南省政协委员,海南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教授、副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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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读

税法解读

热点问题
1、符合什么条件个人购买的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海南省契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08号)规定:“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  
    1.在《公告》发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实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什么?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的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现就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其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仍按照琼地税发[2005]7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超过半年未更新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普通住宅标准时不考虑价格因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