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房屋出卖人不得收取无购房资格者任何费用

否则视为违规交易

记者张期望

2020年11月17日08:26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房屋出卖人不得收取无购房资格者任何费用

11月16日,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申请购房资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房产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无购房资格意向购房人任何费用,否则视为违规交易。

《通知》指出,据海口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在与购房人确定购房意向前,应明确购房人具备购房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任何费用。

据了解,购房资格申请是个人事项,原则上应由购房人申请。自今年11月15日起,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自行申请购房资格码。申请到购房资格码即具备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的权利,该码60天内有效,过期可再次申请。购房资格码使用后即可生成购房合同,该合同“一房一码”,如再次购房须再次申请。

(责编:蒋成柳、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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