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完善海南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城市老旧小区居住条件,近日海南省住建、发改、财政、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申请条件、申请主体、资金筹集、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实施程序、相关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条件:一是要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住宅;三是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四是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申请。
《意见》明确加装电梯的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承担由业主协商,共同出资解决。业主可通过转让广告收益、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加装电梯建设。对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奖补资金给予奖补。
如果既有住宅要加装电梯,可以以小区、幢或单元为主体提出申请。以小区为主体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人可以为该小区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单元加装电梯的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本单元房屋面积独立计算。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意见》提出,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居民自主、费用共担、因地制宜、公平合理、方便群众、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和“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扶持”的原则。各市县(区)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