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口3月21日电 (刘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分九章七十条,主要涉及本办法适用范围、责任追究工作遵循原则、资产损失及不良后果认定依据、责任追究容错机制、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遵循程序等内容。
《办法》强调,海南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办法》追究其责任。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办法》强调,对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本省、社会等造成的影响。其中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办法》指出,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办法》规定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涉及八种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办法》强调,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同时,企业有关经营管理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参照《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