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强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 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021年03月24日09:02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
 

人民网海口3月24日电 (刘杨)3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海南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办法》指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补充耕地不能实现“占水田补水田”或粮食产能要求的,可采取耕地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办法》规定了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主体功能区定位、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3个区域等级。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确定收缴标准(见附件)。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表

《办法》强调,耕地开垦费由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缴纳,其中对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如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缴纳;拟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耕地开垦费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批准后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下达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耕地开垦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收。跨市县行政区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占用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面积及收缴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办法》提出,鼓励和支持非农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或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自行补充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或通过交易平台受让、购买耕地指标,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能够自行补充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法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旱地提质改造水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办法》强调,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毁林开垦耕地,违规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严禁违背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实施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

《办法》还规定,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加强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支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使用绩效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违法违规收费的查处。

《办法》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把新增耕地认定审查关,严格按照新增耕地认定的要求进行审核、验收、确认和报备。对重复立项、重复投资、虚假包装项目,弄虚作假,虚增耕地指标的,已报备的耕地指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免耕地开垦费。擅自批准减免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同时,贪污、挤占、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1月31日发布的《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编:刘杨、王庆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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