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关于重点园区试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海南省重点园区将试行“环评+排污许可”同步审批,实现环评和排污许可两事项同步办理,真正让办事企业少跑腿、不跑腿。
此举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审批,服务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通知》,“同步编制”是指针对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同步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相关模块分别提交。
“一窗受理”是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同时受理申请材料,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同步审批”是审批部门按规定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可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各要素应执行的相关标准及应遵守的各要素的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如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不一致的,由审批级别较高的审批部门统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通知》明确了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文件,从严从实确定许可排放限值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统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相关内容,同时准确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衔接一致。针对建设过程发生变动的项目、特殊复杂的项目及承诺备案制项目等特殊情形,《通知》也规定了相应的办理要求。
“‘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同步审批绿色通道的开通,推动实现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的无缝衔接。”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审批人员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的同时,就可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让企业一次性领取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两个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