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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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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廖虹宇:稅務部門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措施很實在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9-02-14 10:25)

  人民網訊 “稅務部門出台的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二十八條措施很實在,尤其圍繞放管服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國人大代表、海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監事長廖虹宇在海南省稅務局走訪座談會上一邊翻看《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二十八條措施》宣傳冊,一邊說。 2月13日下午,海南省稅…[詳細]

海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有四種途徑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9-01-02 09:38)

  人民網訊 近日,海南省稅務局通過線上線下拉網式培訓、優先輔導2019年1月6日前發工資的扣繳單位,“點對點”走訪輔導財政統發單位、重點稅源企業等方式,多方位、多角度地做好宣傳輔導工作,到目前為止,已實現對海南省內有扣繳綜合所得稅款的扣繳義務人面對面輔導100%全覆蓋,對重點扣繳單位面對面或上門輔導1…[詳細]

海南稅務個稅改革宣傳 走進省人大、省紀監委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12-26 19:44)

  人民網訊 12月26日下午,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黨委書記於智廣、副局長林明分別帶領個人所得稅處等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到省人大、省紀監委宣傳個人所得稅新政,省人大、省紀監委200余人參加培訓。 “繼2018年10月,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減除費用提升至六萬元,2019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繼…[詳細]

海南稅務:運用稅收大數據 繪出經濟發展新藍圖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12-03 14:36)

  人民網訊 “分析客觀,要培育新的稅源促進稅收穩定增長”、“建議很好,我專題研究一次”......這些是海南省領導在省稅務局報送的稅收分析報告上的批示。近日,海南省稅務局對海南省和全國稅費負擔進行分析比較,且從我國自貿試驗區和國際自貿港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經驗借鑒,提出的關於減輕海南省企業稅費負擔助力自由…[詳細]

稅負做減法 換取小微企業“加速度”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11-16 13:47)

  人民網訊 今年,在延續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3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基礎上,又迎來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至100萬元的減稅降負積極措施。減稅政策精准落地的同時,也在悄然影響著企業的發展。在海南,對許多小微企業來說,這場“及時雨”也讓他們嘗到了稅收支持的“甜頭”。 優惠擴圍 助力企業輕裝前行…[詳細]

儋州稅務局獲全省稅務系統業務技能競賽一等獎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11-14 00:29)

  儋州市稅務局在全省稅務系統2018年納稅服務業務技能競賽中榮獲集體一等獎 人民網訊 從儋州市稅務局獲悉,該局在全省稅務系統2018年納稅服務業務技能競賽中脫穎而出,榮獲集體一等獎和優秀組織獎,該局參賽人員呂善彪、劉振遠分別斬獲二等獎、三等獎。 今年上半年,儋州市稅務局按照省局統一部署,在全系…[詳細]

儋州市稅務局在全省稅務系統2018年納稅服務業務技能競賽中榮獲集體一等獎

釋放稅收改革紅利 竭誠服務民營企業發展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11-09 11:22)

  人民網訊 “稅務部門的服務越來越好,尤其是國地稅合並后辦稅更便捷、效率更高了,我們能明顯體會到稅務部門在改進各項工作方面付出的艱辛,這讓我們發展的步子邁得更輕鬆了!”11月8日,中商聯合泰盛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永林在省稅務局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對稅務部門機構改革后的新形象、新作為頻頻點贊。 …[詳細]

海南稅收違法“黑名單”讓“老賴”無地自容

來源:海南日報(2018-11-08 08:05)

  關注海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今年7月,三亞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魯某在珠海拱北出境時,被海關限制出境,原因是逃稅被列入稅收“黑名單”。迫於各方壓力,在隨后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魯某籌措資金1000萬余元將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全部繳清。 稅收違法“黑名單”聯合懲戒,是納稅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后,稅務機關…[詳細]

海南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你知道多少?

來源:海南日報(2018-11-07 10:04)

  稅務工作人員給納稅人講解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供圖 一、什麼是稅收違法“黑名單”? 稅收違法黑名單是指納稅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后,稅務機關以黑名單的形式予以公布,並與發改委、工商、公安部等聯合實施懲戒。 二、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案件標准是什麼? 符合下…[詳細]

立足新起點 展現新作為——海南稅務系統黨建工作會議在海口召開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2018-10-30 15:51)

  人民網訊 2018年10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召開全省稅務系統黨建工作會議,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新部署新要求,研究全省各級稅務局黨組改設為黨委后黨建工作面臨的新形勢,部署黨的建設各項重點工作任務,深入交流全面從嚴治黨和國…[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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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解讀

稅法解讀

熱點問題
1、符合什麼條件個人購買的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証。誠信保証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海南省契稅納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契稅申報繳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08號)規定:“二、我省契稅的納稅期限,根據“先繳納契稅,后辦理產權証”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依據征稅對象和納稅人的情況進行如下調整:  
    (一)房屋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  
    1.在《公告》發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7月15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繳款期限由原來的2012年8月30日前調整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實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發生納稅義務且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代收契稅之日起90天內。  
    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代收代繳契稅的,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辦理房產証之日止。  
    (二)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納稅期限,納稅人申報與繳款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是什麼?
    一、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一條規定:“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海南省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是怎樣的?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普通住宅執行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9號)的規定:“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實處,現就納稅義務發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間的普通住房標准認定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其普通住房價格標准仍按照瓊地稅發[2005]77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公布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超過半年未更新的,稅務機關在確定普通住宅標准時不考慮價格因素。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受理未辦結的業務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証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