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出台

2020年12月31日22:08  
 

日前,儋州市出台了《儋州市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为改革者撑腰、为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担当,积极营造锐意改革、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宽容失误的干事创业环境,将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推动儋州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高质量、高标准发展。该《办法》共7章18条。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也适用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等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容错的范围、覆盖面更宽更广,为我市公职人员营造了更加宽松的干事创业环境。

《办法》确定了容错机制的8种适用情形和6种研判标准,对“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予以具体化、操作化,从多个维度明确错与非错的标准,划定容与不容的界限,切实保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深化改革开放工作中勇于创新、实干创业的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防止有人借容错机制当“护身符”,假公济私、为所欲为,导致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

《办法》在“容错程序”方面,明确了“容错启动、容错核实、容错认定、容错反馈”等四个容错环节的内容、程序、责任主体。在容错核实环节中,儋州市根据实际,明确调查核实应当在启动容错认定程序后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可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限。进一步明确了容错核实工作时限。

《办法》结合儋州市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澄清保护机制”,规定在信访举报查核工作中,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的,要坚决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目的是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旗帜鲜明地保护支持勇于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干部,确保容错纠错的结果运用取得实效。

《办法》在建立“纠错机制”和“组织领导”方面,强调责任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有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第一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责任追究机关负有监督责任,明确责任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责任追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在容错纠错中的职责,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构筑“四位一体”的纠错整改机制,确保容错纠错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办法》还规定了容错公职人员在考核、提拔、评先评优、工资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切实保护容错公职人员的正当权益,激励全市广大公职人员放开手脚、甩开膀子,为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作出儋州贡献夯实制度基础。(儋州市委组织部供稿)

(责编:潘惠文、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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