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海口世纪大桥交通事故醉驾者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06月01日15:38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
 

人民网海口6月1日电 (孟凡盛) 5月25日15时许,当事人王某(女)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甘A3**31的白色越野车沿着世纪大桥由北往南超速行驶,当行至南塔桥段时,王某因醉酒驾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向左偏移碰撞道路中间护栏,并失控冲至对向车道迎面碰撞由当事人刘某飞、金某淮分别驾驶的车牌号为琼A5**51和车牌号为琼A4**73的小轿车,随即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侧翻。该事故造成当事人王某、刘某飞受伤,五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海口公安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王某醉酒驾驶小型客车超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制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刘某飞、金某淮、廖某、刘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飞、金某淮、廖某、刘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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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蒋成柳、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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