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起实施 附解读

2021年06月03日18:15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
 

人民网海口6月3日电 (毛雷、孟凡盛)广受关注的《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6月3日,海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主要内容等作解读。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海南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海南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伴随出现诸多问题和隐患,影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也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重点难点民生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孟凡盛摄

当前上位法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笼统,之前海南省级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导致生产销售和道路通行监管无法可依,各市县实施监管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聚焦电动自行车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自贸港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的制定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建立了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落实便民服务,严格监管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共五十六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登记、通行和停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孟凡盛摄

明确各级主体监管职责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宣传、保障、督促等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明确了职能部门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职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同时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学校、媒体等相关单位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严把生产销售“源头关”

一是明确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二是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三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履行违规销售的退换货义务;四是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

登记管理,免费上牌

为加强溯源管理,《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接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规范管理,明确了登记不收取费用。

“全方位”严管安全

一是在通行安全方面,鼓励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明确通行规则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相关要求,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关规定;二是在环境安全方面,规定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强调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管理要求,规定废弃电动自行车要交由回收处理服务单位处置或者投放至废物场所,不得随意丢弃;三是在消防安全方面,明确了禁止停放和禁止充电区域,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管责任,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四是特定行业安全管理方面,明确了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其对本单位所属的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同时明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主体责任。

推进便民服务,加强配套建设

一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并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二是明确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三是明确有关单位、部门、企业等应当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的建设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规定了政府应积极推动建设敞开式地面车棚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换电设施。

不符合强制性国标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管理

针对当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现状,考虑到管理衔接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最长过渡期内自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同时确保平缓过渡逐步淘汰“非标”电动两轮车。

(责编:刘杨、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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