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黃鴻發案二審宣判:依法判處死刑

2020年03月11日12:06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
 

黃鴻發涉黑案二審開庭(黃葉華攝)

3月11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昌江黃鴻發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鴻發作出的一審判決,即判處被告人黃鴻發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行賄罪等17項罪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黃鴻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等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限制減刑﹔被告人黃應祥、黃鴻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等罪,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被告人均依法從嚴從重判處刑罰。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價值25億余元的涉案財物已組成資產處置小組另案處置。

據悉,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黃鴻發涉黑案及其“保護傘”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黃鴻發等82人以一審判決認定其犯罪的事實不清、証據不足、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五個合議庭,對上訴人黃鴻發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二審審理。

黃鴻發涉黑案二審開庭(黃葉華攝)

經審理查明:20世紀80年代始,以黃應祥為首的黃氏家族惡勢力團伙通過在昌江縣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樹立了強勢地位,並不斷發展壯大。1995年,為打擊在昌江開設賭場的競爭對手,黃鴻發組織人員實施了故意傷害姜某某致其重傷的惡性犯罪案件。該起犯罪標志著以黃應祥、黃鴻發、黃鴻金、黃鴻明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黃氏家族宗親勢力為紐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非法採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並以此成立若干經濟實體。該組織利用在當地的強勢地位,“以商養黑”“以黑護商”,通過上述經濟實體牟取巨額非法利益達20余億元,用於支持組織的運行、發展。為尋求非法保護,該組織以非法收益為餌,引誘、拉攏、收買當地多名黨政機關、政法職能部門領導干部為其充當“保護傘”。

截至案發時,該組織及其成員共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多達58起,其中刑事犯罪高達53起,共觸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舋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20項罪名,共造成2人死亡、3人重傷、13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非法獲利高達20余億元。

該組織實施的上述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生活秩序,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安全感、幸福感、獲得感,嚴重毀損了當地自然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了昌江的政治生態和當地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給當地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極其不良的負面影響。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黃鴻發、黃鴻明、黃應祥、黃鴻金領導的犯罪組織同時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該案經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討論決定,合議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並根據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二審在查明一審判決在量刑情節、刑期折抵、適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基礎上,依法對部分上訴人的刑期進行改判,既體現了從嚴從重打擊黑惡勢力首要分子的精神,又確保了依法精准打擊的法律效果。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該案是海南省建省以來海南法院受理的組織成員最多(196人)、盤踞時間最長(30年)、攫取非法利益最多、社會影響最大、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該案從立案到審結不到一個月時間,實現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從快審理。在一審、二審期間,省高院積極協調省司法廳法律服務援助中心共為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115人次,實現了各被告人刑事辯護全覆蓋,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據了解,海南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在做好案件審理工作的同時,全力做好疫情風險防控。省高院黨組專門就二審庭審期間防疫工作做專門部署,採取了細致入微的防疫工作措施,為各被告人專門調撥使用防護服、防護眼鏡、口罩等防護設備,開庭前對全體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執勤法警、旁聽人員及現場醫護人員、工作人員等進行體溫檢測,對審判法庭、羈押室、休息室、辦公區等區域進行全方位無死角的消毒滅菌工作,確保庭審疫情防控“零風險”。(崔善紅)

(責編:潘惠文、蔣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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