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发布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邓海宁

2020年08月26日09:10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8月24日,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布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单位,承诺缓缴到期前按时足额补缴的可以申请缓缴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任意连续月份的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3项社会保险费,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补缴。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据悉,参保单位应在计划缓缴起始月的15日前进行申请,其中,计划从8月开始缓缴的,放宽到8月底前进行申请。参保单位填报《海南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备案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下载网址http://rsj.haikou.gov.cn/wjxz/22333.jhtml),到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服务大厅(海甸岛怡心路9号)提交。

  此外,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纳的3项社会保险费,以及申请缓缴时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列为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责编:潘惠文、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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