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縣公安局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災及其他安全事故發生,減少環境污染,共建安全、衛生、文明昌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在以下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縣下列區域禁止燃放任何規格類型煙花爆竹:
(一)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禁止燃放區域范圍:
1.昌江黎族自治縣相關鄉鎮中心城區范圍內,主要包括石碌鎮鎮區(農墾路→東風路→昌墾路→環城東路→縣政府→紫金城→環城西路圍合區域及圍合區域道路(街)外圍100米范圍內﹔鐵城南路→礦山路→人民南路→昌盛路→南鋼路圍合區域及圍合區域道路(街)外圍100米范圍內)及牙營村、水頭村、片石村、保突村、孔車村。
2.叉河鎮區、昌化鎮區、棋子灣旅游度假區及霸王嶺國家森林公園,其他鄉鎮的禁止燃放區域結合本轄區建制鎮區劃定。
(二)除上述時間外,下列重點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
2.商品交易場所、集貿市場、物業小區、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3.火車站、汽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內;
4.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煤氣站及糧、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及周邊;
5.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電力、通訊線路及周邊;
6.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風景名勝區、烈士陵園及烈士紀念場所﹔
7.工廠、礦山內嚴禁煙火的場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8.縣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二、在禁止燃放區域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格類型
在禁止燃放區域外,所有A級和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種隻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注A、B、C、D級)。
三、臨時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期間,昌江縣石碌縣城臨時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太坡工業園區2路、3路100米范圍內(具體位置、涉及范圍詳見通告),叉河鎮、昌化鎮、棋子灣旅游度假區、霸王嶺國家森林公園地區及各鄉鎮臨時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門自行劃定,並予以公告發布。
四、焰火燃放規定
(一)若確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核准煙花燃放組織實施方案並發放《焰火燃放許可証》后,可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燃放。
(二)電子爆竹產品不受燃放區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五、煙花爆竹的管理與處罰
(一)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全體黨員干部要帶頭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杜絕在禁燃管控區域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在全縣范圍內營造安全、環保、文明的氛圍。
(二)對未經許可,在禁燃管控區域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銷售點禁止向燃放區域居民銷售爆竹產品,一經發現違反規定者將立即吊銷零售許可証,並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對違反規定的,由縣生態環境局、縣公安局、縣綜合執法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歡迎廣大市民監督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生態環境局、縣公安局、縣綜合執法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各鄉鎮政府等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110”報警電話和“96119”火災隱患舉報電話等進行舉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石碌縣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昌府〔2019〕8號)同時失效。
附件:昌江縣石碌鎮主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圖
昌江黎族自治縣公安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