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允許境外商事調解機構參與自貿港商事調解

良子

2020年07月03日08:20  來源:海南日報
 
原標題:允許境外商事調解機構參與自貿港商事調解

  記者從省新聞辦7月2日上午舉行的《海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條例》將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確規定建立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為更好地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條例通過制度創新,允許境外商事調解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商事調解。

  《條例》共5章49條,從四個方面對化解糾紛的機制、渠道和服務平台予以規范。《條例》通過化解主體多元化、化解主體聯動化、化解途徑多樣化等多種化解糾紛途徑,構建了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化解糾紛機制。同時,為了充分滿足人民群眾高效便捷解決糾紛的新要求,《條例》還總結推廣“網上楓橋”經驗,為當事人提供線上線下兩種方式辦理化解糾紛申請、協商、調解、行政裁決、仲裁、訴訟等事務,支持通過電話、在線文字、語音、視頻方式在線化解糾紛。

  《條例》明確了商事調解組織的設立主體和調解范圍,規定商會、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商事仲裁機構等可以依法成立商事調解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商事調解活動﹔明確建立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利用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調解等多種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員可以依托人民調解組織設立個人調解工作室,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可以參照人民調解程序調解行業糾紛,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証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等公共法律服務組織可以提供糾紛調解服務或者參與糾紛調解工作。

  《條例》鼓勵和支持在勞動爭議、道路交通、醫療衛生、旅游、物業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土地承包、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矛盾糾紛集中的領域,探索建立專業化的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台。同時規定市、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可以建立綜合性的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台。

(責編:潘惠文、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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