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傷老人的子女有權繼承老人遺產嗎?《民法典》有新規定

2020年08月07日23:42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原標題:打傷老人的子女有權繼承老人遺產嗎?《民法典》有新規定

  人民網北京8月7日電 家庭財產繼承關系到每個家庭的財富傳承,也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我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民法典》繼承編中對於繼承有哪些修訂?這些新變化又將對生活產生怎樣的影響?8月6日,北京西城法院“訴源治理直通車”線上普法,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活動現場 王雅娜 攝

  老人留有多份遺囑的,哪份遺囑的效力最高?

  案例:96歲的老王,膝下一兒一女,名下一房一車。老王擔心自己去世后孫子沒有地方住,寫了一份遺囑,把房子給兒子。一天老王摔了一跤受傷了,兒子嫌棄老王,女兒則盡心盡力照顧他,老王感到心中有愧,到公証處立了一份公証遺囑,把房子給女兒。老王的身體每況愈下,由於放心不下孫子,老王便讓老友幫忙代寫了一份遺囑,確定把房子給兒子,車子給女兒。不久,老王去世了,兄妹兩人收拾遺物的時候發現了三份遺囑。兒子把女兒告上法庭,要求繼承房子。

  現行法律裁判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証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証遺囑為准﹔沒有公証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准。”老王前后立了三份遺囑,涉及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公証遺囑和代書遺囑三種,雖然代書遺囑在后,但是公証遺囑效力最高。法院最終認定了公証遺囑的效力,女兒繼承房產,兒子繼承車輛。

  《民法典》規定:據民二庭副庭長胡正喜介紹,《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証遺囑不再具有高於其他遺囑的效力。老王的三份遺囑效力相同,則以最后訂立的代書遺囑為准。兒子繼承老王的房產,女兒繼承車輛。

  孤寡老人去世后,其侄、甥可否繼承遺產?

  案例:馮老一生沒有婚娶,膝下無子嗣,父母均於六十年代去世,有一個弟弟馮甲、一個妹妹馮乙。弟弟馮甲於2000年去世,育有兩個兒子馮文、馮武。2015年5月馮老去世,留下了一套西城區的一居室。6月,馮乙以馮文、馮武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屋。

  現行法律裁判結果:根據我國現行《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法院審理后認為,起訴應有明確的、適格的被告。馮文、馮武系馮甲之子,並非馮老的法定繼承人,且不存在轉繼承,現又未有証據証明其可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對馮老的遺產享有繼承或分割的權利。因此,被告主體不適格,故裁定駁回了馮乙的起訴。

  《民法典》規定:《民法典》第1128條在繼承法的基礎上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馮文、馮武作為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馮老的遺產。民二庭法官王凡表示,法定繼承是有順序的,隻有在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侄子才有可能繼承遺產。

  子女打傷老人的,子女還有權繼承老人的遺產嗎?

  案例:郝先生有女兒郝美、兒子郝帥兩個孩子,郝先生一直跟著兒子共同生活,但兒子經常毆打老父親。2005年10月郝帥酗酒后將老父親砍傷,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郝某表示自己原諒兒子,不願追究兒子的刑事責任。出獄后郝帥找到了一份工作,盡心盡力贍養父親。2019年郝先生去世,郝美起訴郝帥,認為郝帥已經喪失了繼承權,要求由自己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

  現行法律裁判結果:胡正喜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的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因郝帥確實有悔改表現,且郝先生也表示寬恕郝帥,故郝帥依然可以繼承郝先生的遺產。

  《民法典》規定:《民法典》增設繼承寬恕制度,根據《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五種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 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同時,該條文載明:“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因此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郝帥也仍然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

  打印的遺囑有效嗎?

  案例:老陸生前留有兩份遺囑,一份是自書遺囑,由其本人書寫,遺囑尾部有老陸本人親筆簽名及日期,載明其死后名下房屋由再婚妻子繼承。兩年后,老陸另訂立打印遺囑一份,載明其名下房屋由兒子繼承。現再婚妻子起訴老陸之子要求按照自書遺囑繼承涉案房屋,庭審中,老陸之子除打印遺囑外沒有提交其他証據材料。

  現行法律裁判結果: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証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其中並未對打印遺囑做出具體的規定。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繼承案件中當事人以打印遺囑系被繼承人自己制作為由,請求確認打印遺囑為有效自書遺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確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的証據表明打印遺囑由被繼承人全程制作完成,並具備自書遺囑形式要件的,可認定為有效自書遺囑。本案中,老陸之子僅持有打印遺囑,沒有其他証據予以佐証証明打印遺囑系老陸親手制作,故人民法院支持了老陸再婚妻子之訴訟請求。

  《民法典》規定:《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証人在場見証。遺囑人和見証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王凡表示,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必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才能被認定為有效,即老陸之子持有的打印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証人在打印遺囑每頁簽字並注明年、月、日。而老陸之子所持的打印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故仍不能被認定為有效。(孟植良 陳江鷺)

(責編:劉陽陽、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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