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警方聯合銀行嚴打電信詐騙“黑灰產業鏈”

鄧海寧 通訊員張天坤

2020年09月16日09:23  來源:海南日報
 
原標題:1652人手機支付被“拉黑”5年

9月15日,記者從海口市公安局獲悉,該局近期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開展買賣銀行卡或賬戶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嚴厲打擊買賣銀行賬戶違法犯罪行為,今年3月以來,依法對1652名出借、出售銀行卡或企業銀行賬戶的個人實施懲戒,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辦。

在某公司任職的陳某某,今年23歲,經同學游說開辦對公賬戶可以掙錢且對個人不會有影響,於是通過注冊多個公司后去銀行開辦對公賬戶再進行轉賣,獲利1000元,今年6月,陳某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証件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其也被列入此次懲戒名單。

據海口警方介紹,相對於個人賬戶,企業對公賬戶的資金流動量大,流轉資金更為便利,因而受到電信網絡詐騙作案人員的青睞。買賣銀行對公賬號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或者指使他人注冊虛假公司,並以公司名義開通對公賬戶,隨后將公司賬戶、法人代表等完整信息、公司公章、銀行卡及密碼等“全套”資料,以每套500至1000元的價格轉賣給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人員用於作案,電信網絡詐騙作案人員騙取資金后,迅速將資金轉入多個對公賬戶進行流轉,形成了一條網絡詐騙“黑灰產業鏈”。

目前,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手機卡、銀行卡、對公賬戶、工商營業執照、網絡社交工具、網絡支付賬戶等違法犯罪行為,為詐騙團伙提供犯罪工具,已成為助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黑灰產業”。

為進一步加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治理工作,海口市公安局根據公安部、省公安廳的部署要求,部署全市公安機關從速從嚴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黑灰產業鏈”違法犯罪活動,對“辦、賣、轉、銷”等各環節進行全鏈條打擊,並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開展集中整治專項行動,依法對1652名出借、出售銀行卡或企業銀行賬戶的個人實施懲戒,其中100余人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正針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對案件進行偵辦。

被懲戒后會受到什麼具體影響?辦案民警表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賬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等文件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影響:

一是5年內暫停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開設新賬戶。也就是說被懲戒的人,5年內用不了網上銀行,用不了各大銀行的APP,也用不了包括微信、支付寶在內的支付賬戶。哪怕想給別人轉賬1分錢,都要跑到銀行網點,排隊拿號到櫃台辦理,更別說用微信、支付寶買單了。

也許有人會想,給我停了這些業務,我也開設不了新賬戶,但是我可以用別人的賬戶。雖然從理論上說這是可以的,但是借賬戶的那個人也要承受被懲戒的風險。況且,現在越來越多的支付需要人臉識別等生物認証,使用別人的賬戶所受的限制也會越來越多。

二是懲戒期滿后,新開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加大審核力度。好不容易熬到了5年,如果再去開設銀行非櫃面業務或者微信、支付寶賬戶等,可能就不是現在拿著身份証分分鐘搞定這麼簡單了。

三是會影響到個人的征信。也就是說,一旦你被懲戒,在個人征信上就會有污點。以后貸款或者申請房貸、車貸都會受到影響,要麼額度受影響,要麼直接不批。

警方表示,以上這些只是人民銀行公布的幾條懲戒措施,另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買賣、轉借、轉租身份証件、銀行卡、手機卡、對公賬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等,如果被用於實施電信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還涉嫌以下違法犯罪: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証件、印章罪﹔三是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責編:潘惠文、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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