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你關注的問題都在這!

2020年09月23日18:25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
 

為更好開展海南省農村不動產權確權登記工作,根據自然資源部編制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結合《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於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日前編制了《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問答》,內容包括本次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的范圍包括哪些?未建房、空的宅基地要確權登記嗎? 什麼情況下“一戶多宅”可以登記?什麼情況下宅基地超面積可以登記等45類大家所關心的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1.本次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的范圍包括哪些?

包括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構)筑物。其中,宅基地是指最新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為村庄建設用地或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且符合相關規劃的集體所有土地,包括農村家庭實際建造房屋及附屬生活設施的用地范圍。庭院經濟用地和村庄公共設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圍。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在村庄范圍內除了宅基地外的建設用地,以及村庄范圍外屬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

2.未建房、空的宅基地要確權登記嗎?

本次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范圍包括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不包括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如空的宅基地需要建房,符合宅基地取得條件的,可經村集體出具權屬來源証明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直接辦理規劃報建手續,待房子竣工后,才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

3.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確權登記?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和《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范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有關規定,對於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后,公告30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出具証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屬於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4.什麼情況下“一戶多宅”可以登記

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村民一戶佔用兩處以上宅基地且總面積超過175㎡的,認定為一戶多宅,總面積不超過175㎡,不認定為一戶多宅。對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按以下原則處理:(1)村民合法繼承、購買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戶多宅”的,予以確權登記; (2)經農村集體組織決定規劃建設新村且在2017年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實施之前已建設的房屋,但原有房屋(含“祖屋”)未拆除、騰退,造成“一戶多宅”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償使用等規定處理后,予以確權登記﹔(3)符合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合計沒有超過分戶后用地合計面積標准的,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5.宅基地確權登記中的“戶”如何認定?

“戶”原則上應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信息為基礎,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獨立作為“戶”在本村申請宅基地確權登記:(1)已婚或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依法繼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未成年人﹔(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4)對以上情形之外,確需以“戶”申請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並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公示認定,充分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權。

6.什麼情況下宅基地超面積可以登記?

按照不同歷史階段分別辦理:(1)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后當地規定面積標准,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2)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實施時止,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175㎡面積標准的,超過面積限額部分在登記薄和不動產權証書記事欄內注明,以后分戶建房或者重新建設時,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權登記﹔或者按照宅基地有償使用等規定處理后予以確權登記。(3)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175㎡面積限額內給予確權。超過面積限額部分可按照宅基地有償使用等規定處理后予以確權登記,否則超過部分不予確權登記。(4)合法繼承、合法購買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面積超限額的,予以確權登記。

7.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記?

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應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處理:(1)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易地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並經本農民集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在退出原宅基地並注銷登記后,依法確定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使用權,並辦理不動產登記。(2)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前,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有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含合法繼承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擴大使用宅基地范圍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償使用等規定處理后,予以確權登記。(3)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后,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有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含合法繼承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在175㎡范圍內確權登記。如用地面積超過175㎡的,超過面積限額部分,可按照宅基地有償使用等規定處理后,予以確權登記。(4)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庄、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宅基地的,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証明,可依法確權登記。“國辦發〔1999〕39號”文件印發后,城市居民違法佔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不予登記。(5)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遷離本村后,未經批准,回村另外建設房屋或購買房屋所佔用的宅基地,不予確權登記。

8.如何保護農村婦女的宅基地權益?

農村婦女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權,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証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但不得再主張原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9.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確權登記?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明確要求,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上述權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10.如何依法維護華僑、歸僑宅基地權益?

對華僑、歸僑原有或者合法繼承的農村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其宅基地已被佔用無法退回,歸僑、華僑申請另外安排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11.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互換房屋如何確權登記?

經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互換房屋,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確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屬証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等材料辦理登記。

12.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贈與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確權登記?

經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在本集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贈與宅基地上房屋,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確權登記。轉讓、贈與宅基地,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參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交不動產權屬証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集體內部轉讓、贈與協議等材料辦理登記。《國土的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歷史上接受轉讓、贈與房屋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准的,按照轉讓、贈與行為發生時對宅基地超面積標准的政策規定,予以確權登記。

13.如何審查宅基地上房屋規劃合法性問題?

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處理:(1)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辦理不動產確權登記時可不審查是否符合規劃。(2)《城鄉規劃法》施行后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符合當時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庄規劃或“多規合一”總體規劃之一的,可視為符合規劃。

14.換發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証書時,宅基地測量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換發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証書時,宅基地測量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一致的,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1)對於宅基地界址未發生變化,屬於測量方法造成面積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測量方法測得的面積登記。(2)因非法超佔宅基地導致測量面積大於原登記面積的,應以原登記面積為准,超過面積限額部分可按照宅基地有償使用等規定處理后予以確權登記,否則超過部分不予確權登記。

15.農村簡易房、臨時性建(構)筑物能不能登記?

農村簡易房、圈舍、農具房、廁所等臨時性建(構)筑物,一般不予登記。

16.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辦理登記,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請登記?

宅基地是以“戶”分配和使用的,隻要“戶”中還有其他成員,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響該“戶”的宅基地使用權,可由現在的戶主申請登記。如果“戶”中已沒有其他成員,按照《繼承法》規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繼承人繼承,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申請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証書附記欄中注記。

17.同一宗宅基地上多個房屋屬於不同權利人,申請辦理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的,如何處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個房屋屬於不同權利人,申請辦理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1)屬於新型農村社區或多(高)層多戶農民公寓的,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辦理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登記。(2)屬於因繼承、分家析產等原因,造成房地權利主體不一致,若遺囑或者分家析產協議對宅基地作了明確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經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符合不動產單元劃定標准,可以分別辦理登記﹔若遺囑或者分家析產協議對宅基地未作明確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權共同共有辦理登記。(3)屬於存在民事糾紛的,待糾紛解決后予以確權登記。

18.根據國家法規政策,哪些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不予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規定,對亂佔耕地建房、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房、城鎮居民非法購買宅基地、小產權房等,不得辦理登記,不得通過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況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不予登記。

19.納入文物保護范圍的古村落或農村建(構)筑物,如何確權登記?

對納入文物保護范圍的古村落或農村建(構)筑物,應本著管理不改變產權歸屬原則,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証書附記欄注記,“該不動產屬於受國家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

20.利害關系人對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結果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利害關系人對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八十條、八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對不動產登記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21.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何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屬於合法使用,經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公告30天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確權登記。

22.原鄉鎮企業或村辦企業破產、關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何確權登記?

原鄉鎮企業或村辦企業因破產、關停等不再使用集體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若原鄉鎮企業或村集體企業因破產、兼並、改制等導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現用地單位繼續佔用且未改變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材料辦理轉移登記。若現用地單位繼續佔用該地塊且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23.如何依法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妥善處理集體建設用地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合法性問題?

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處理:(1)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和鄉鎮企業的,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2)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后至1999年1月1日,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和鄉鎮企業用地,由所在農民集體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后,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3)1999年1月1日之后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和鄉鎮企業用地,應當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進行確權登記。(4)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上所建為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等建筑物、構筑物的,辦理不動產確權登記時可不審查是否符合規劃。(5)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且確定為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查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合法性時,應綜合考慮建設當時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劃覆蓋情況,結合現行規劃要求予以認定。可以認定的,一並確權登記﹔難以認定的,隻對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確權登記。

24.如何妥善處理農村房屋不動產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按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2017年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實施之前建設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凡是已核發了宅基地使用証或者土地來源合法,且建設時符合《處理意見》有關規劃要求,用地在村庄或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由申請人提交《保証質量安全具結書》,可按使用現狀辦理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確權登記。如所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不符合《處理意見》中有關規劃要求或者最新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為非建設用地的,應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按程序完善相關規劃調整或用地手續后,予以確權登記。(2)2017年1月1日至《海南省村庄規劃管理條例》實施前建設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凡是已核發了宅基地使用証或者土地來源合法的,且建設時符合《處理意見》中有關規劃要求,用地在村庄或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由申請人提交《保証質量安全具結書》,按照以下原則辦理:1.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在村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按不超過3層、高度一般不超過12米內登記發証,超出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証書附記欄中注明,或者按照有償使用等規定處理后予以確權登記。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執行所在城鎮的規劃或規劃標准,符合要求的,予以確權登記發証。3.如所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不符合《處理意見》有關規劃要求或者最新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為非建設用地的,應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按程序完善相關規劃調整或用地手續后,予以確權登記。

25.如何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等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中的作用?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因此,在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堅持農民的事情農民辦,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積極引導農民積極參與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並通過村民自治、基層調解等方式,參與解決權屬指界、登記申請資料收集、權屬糾紛,以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分戶條件、宅基地取得時間認定和缺少權屬來源材料等疑難問題。

26.對原已完成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地籍調查但尚未登記的,應如何開展地籍調查?

已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地籍調查但尚未登記,其地上房屋等建(構)筑物尚未開展地籍調查的,已有宗地地籍調查成果應當經核實完善后繼續沿用,補充調查地上房屋等建(構)筑物信息,形成房地一體的地籍調查成果。

27.如何制作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底圖?

可選用大比例尺1:500的地形圖、已有地籍圖、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等工作中獲取的分辨率優於0.05米的正射影像、傾斜攝影測量成果等作為基礎圖件,疊加地籍區、地籍子區界線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界線,並標注鄉鎮、村、村民小組及重要地物的名稱,根據需要勾繪或標注相關內容即可形成工作底圖。

28.如何劃分集體土地范圍內的地籍區和地籍子區?

在縣級行政轄區內,以鄉(鎮)、街道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地籍區。在地籍區內,以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地籍子區。地籍區和地籍子區一旦劃定,原則上不隨行政界線的調整而調整,其數量和界線宜保持穩定。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一定程序和規范進行調整。

29.如何有針對性地劃分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不動產單元、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

不動產單元是地籍調查的基本單位。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地籍調查工作中,不動產單元是指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建/構筑物)共同組成的權屬界線固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不動產單元代碼是指按一定規則賦予不動產單元的唯一和可識別的標識碼,也可稱為不動產單元號。不動產單元代碼應按照《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GB/T 37346-2019)相關要求編制。本次工作中,應在工作底圖上,根據收集的已有調查、登記成果,結合地形或影像,在地籍區、地籍子區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界線內,初步識別並預劃不動產單元,預編不動產單元代碼,權屬調查工作結束后,正式劃定不動產單元,確定不動產單元代碼。已登記的不動產,應建立新舊不動產單元代碼和原地號、房屋編號的對應表。例如,某宅基地使用權宗地位於某縣級行政轄區(行政區劃代碼為340123)內第3地籍區,第6地籍子區,宗地順序號為13﹔該宅基地上建設了一幢房屋,則該不動產單元編碼示例如下: 340123 003006 JC00013 F00010001

30.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權屬調查可採取哪些靈活的方式?

在權屬調查工作中,可靈活採取集中收集材料、集中指界等方式。對權利人因外出等原因無法參與實地指界的,可採取委托代理指界、“先承諾,后補簽”、網絡視頻確認等方式開展指界工作。

31.是否必須開展實地指界?可採取哪些便利方式?

不一定。對界址清楚、已經登記過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宗地,辦理房地一體登記的,經核實界址未發生變化的,應沿用原宗地地籍調查成果,無需開展實地指界工作。對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時有精確界址點坐標的,無需開展實地指界工作。辦理首次登記時,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中界址不明確、實地界址有變化或者無法提供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的,應當開展實地指界。

32.是否一定要繪制宗地草圖?

不一定。宗地草圖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點、界址線和相鄰宗地關系的現場記錄。原則上應當在現場指界、丈量界址邊長並繪制宗地草圖。在本次工作中,為提高工作效率,採用全野外實測界址點的,在確保相鄰關系准確、界址清晰無爭議的前提下,可在現場指定界址點並簽字后,不丈量界址邊長、不繪制宗地草圖,直接對指定的界址點和房角點開展地籍測繪,並據此編制宗地圖。

33.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是什麼關系?

地籍調查包括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其中權屬調查是地籍調查工作的核心和基礎,原則上應實地開展權屬狀況調查、指界等權屬調查工作。權屬調查的成果是開展地籍測繪的依據,地籍測繪應當根據權屬調查確定的界址進行。

34.房產分戶圖是否要分層繪制?

不一定。農村不動產以宗地和獨立成幢的房屋作為不動產單元的,應以幢為單位繪制房產分戶圖,不需要分層繪制。建筑面積可按層分別計算后求和。

35.農村地籍調查成果和登記成果應如何建庫匯交?

按照《地籍數據庫標准(試行)》,將地籍調查成果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上的地籍數據庫統一管理,並以縣(市、區)為單位,於2021年底前逐級匯交至國家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不動產登記成果應按《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准》及時錄入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日常登記結果應實時上傳至全國不動產登記管理信息基礎平台。存量數據整合后,不動產登記成果應以縣(市、區)為單位,完成一個匯交一個,於2021年底前,逐級匯交至國家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36.地籍數據庫和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是什麼關系?

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包含已登記不動產的自然信息、權屬信息、登記過程和登記結果等信息。地籍數據庫包括不動產(已登記和未登記的)調查信息和登記結果信息。兩個數據庫應通過不動產單元號緊密關聯、實時更新,地籍數據庫為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提供調查結果信息,登記結果信息應同步更新至地籍數據庫。

37.農村地區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與城鎮地區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動產登記數據是什麼關系?

農村地區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與城鎮地區土地、房屋等其他不動產登記數據都是不動產登記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統一管理,不能另建一個數據庫。

38.應該如何完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與其他類型不動產數據一樣,數據的完備、准確、規范是保障登記安全、提高業務辦理效率、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也是開展信息共享服務的保障。完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數據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一是完善存量數據。對存量登記資料進行清理和標准化整合,補充完善缺失的重要數據項。二是規范增量數據。結合本次農村不動產登記工作,完整、規范、准確的填寫登記簿,為今后開展登記業務和信息共享服務提供可靠的登記數據,避免形成新的歷史遺留問題。

39.農村不動產日常登記業務辦理採用什麼信息系統?

應採用當地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系統,不能再建一套專用於農村地區不動產的登記系統,避免“兩張皮”。

40.如何運用信息化手段規范登記簿填寫工作?

將業務規則、數據字典和編碼等規范內嵌在不動產登記系統中,盡可能減少需要手工填寫的數據項,通過邏輯校驗規則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操作失誤造成的數據不規范,並對空項進行提示,以便對具體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41.日常登記成果信息為什麼需要實時上傳至省級和國家級信息平台?應採取何種方式上傳?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因此,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日常業務的登記結果應通過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統一接入系統,在登簿的同時實時在線上傳至省級和國家級信息平台。

42.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日常登記成果信息何時接入國家級信息平台?

辦理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日常登記時,應在登簿的同時實時上傳登記成果信息,不應批量上傳。目前,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已實現國家、省、市、縣四級聯通,地方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可通過已經部署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統一接入系統,實現登記數據的自動上傳。

43.是否會根據農村地區確權登記數據特點制定相關標准規范,進一步明確登記數據整合匯交要求?

《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准(試行)》《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技術規范(試行)》《不動產登記存量數據成果匯交規范(試用)》等已有標准規范,已經可以涵蓋農村地區不動產登記數據的整合入庫和匯交。因此,不再專門制定針對農村地區不動產登記數據的標准規范,后續會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提出相關要求。

44.存量登記資料整合過程中,發現原有檔案資料存在明顯錯誤的是否可以糾正?

存量登記資料數據整合是一項技術工作,數據錄入嚴格按照法定登記資料,遵循“保持數據原貌”的原則,不應修改已有的登記資料。存在明顯錯誤的,必須通過法定程序才能更正。

45.如何把握農村不動產登記成果匯交的時間要求?

總體要求是2021年底前完成全國所有縣(市、區)整合匯交工作。由於各地基礎條件不同,工作進度不一,先完成的縣(市、區)先匯交,統籌進度,確保2021年底前完成匯交任務,避免到最后“扎堆”匯交。

(責編:劉楊、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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