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出台《海口市裝配式建筑面積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按裝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滿足國家裝配式建筑認定標准的,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可按一定比例(不超過規劃地上建筑面積的3%)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據了解,2018年,海口市啟動裝配式建筑工作。目前,已完成57.8萬平方米裝配式建筑建設。但由於缺乏相應的獎勵措施,海口裝配式建筑面積總體偏低。為鼓勵商品房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海口市制定細則明確,獎勵以下三類商品房項目: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招標、拍賣和挂牌時未要求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項目﹔投標或競購主體在投標或競購時自願採用裝配式建造方案的商品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申請採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自有土地、個人用地、村集體建設用地或留用地上建設裝配式建筑不在獎勵范圍內。
獎勵建筑面積的功能為住宅的,不納入預售范圍。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由海口市有關部門取消相應優惠政策,將與獎勵面積數量相當的建筑面積由政府無償收回用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用房,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建設單位的違約行為將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細則明確,建設單位在申報規劃方案審查前,須向市住建部門提出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審查申請並出具承諾函,並將施工圖設計文件、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文本及專項審查意見書一並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同時,要求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增加裝配式建筑專篇,注明裝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積、結構類型、預制構件種類、裝配式施工技術、裝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等內容。
該細則自10月28日發布之日起30天后實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之日前通過規劃部門審批的項目在此獎勵范圍)。2018年1月1日至本細則生效之日期間的項目可參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