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督查室日前牽頭組織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落實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確保降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的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
《告知書》要求全省各轉供電主體落實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將國家降電價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截留降價紅利。
2018年以來,國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又出台了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的優惠政策,海南省高度重視轉供電價格規范治理工作,多次通過政策宣傳、指導督促、監督檢查等方式進行規范。
《告知書》要求,規范轉供電環節執收行為。轉供電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關於轉供電環節電價及收費的有關規定,應按照國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業電價降價和優惠政策,及時足額傳導歷次降價紅利,不得截留。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總額為限。
轉供電主體應嚴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向終端用戶計收表計電費,具體銷售電價應按電網企業供電的電壓等級執行平時段電價﹔基本電費和峰谷計費差額需要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量進行分攤的,可通過約定按銷售電價的一定比例進行預收,根據實際發生額多退少補,並向用戶公示核算依據。
變壓器、線路損耗、公共設施用電等可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約定解決。商業綜合體中央空調電費建議按照約定標准單獨計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相關規定,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的所佔比例確定,由業主分攤,業主與使用人有分攤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轉供電主體自身用電不得由其他終端用戶分攤。已採用租金、物業費等方式解決的,不得再重復分攤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
《告知書》提出,限期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各轉供電主體應按照國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業電價降價和優惠政策,以及轉供電價格清理規范政策,立即開展收取電費行為的自查自糾。我省將進一步加大轉供電價格監管力度,嚴肅查處轉供電違規加價行為,及時曝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