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特作如下決定:
一、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類型和數量決定。
二、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以下案件:
(一)海南省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三)海南省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案件。
應由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海南省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履行相應檢察職責。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監督。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四、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院長提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五、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人民日報 》( 2020年12月27日 第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