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公布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01月24日22:03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
 

海南黑惡犯罪案件庭審現場。(黃葉華 攝)

人民網海口1月24日電(樊歡迪)1月24日,海南高院公布了海南法院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昌江黃鴻發案、海口江東甘波案、麥鴻章案等一批重大典型涉黑涉惡和保護傘案件入選。

據統計,2018年以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黑惡犯罪案件744件5654人,審結704件4869人,總體結案率達93.87%,對2案2名重大涉黑案首犯(黃鴻發、符聰)執行了死刑。受理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83件106人,審結81件104人,依法處置涉案黑財23.56億元。

這些案件的成功審判有力地打擊了海南的黑惡勢力犯罪,鞏固了基層政權建設,維護了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增強了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提升了群眾的法治觀念,為加快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營造了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附:海南法院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黃鴻發等19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建省第一涉黑大案 死刑

20世紀80年代末,黃鴻發與其兄黃鴻金、黃鴻明、黃鴻波(已死亡)在其父黃應祥(時任海南省昌江縣建委建安組組長)帶領下,在昌江逞強爭霸、打架斗毆。90年代起,通過開設賭場、盜採鐵礦,並拉攏惡勢力、招攬社會閑散人員、組建打手隊伍,逐步形成以黃鴻發、黃鴻明、黃應祥、黃鴻金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舋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及違法活動,控制當地賭場、混凝土、砂場、廢品回收、啤酒銷售、煙花爆竹、農貿市場、娛樂場所、土建工程、摩托車銷售、典當行、駕校等行業,攝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用於支持組織運行發展。該組織還收買原昌江公安局局長麥宏章等7人充當保護傘,在昌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實施違法犯罪活動90余起,導致2人死亡、3人重傷、13人輕傷、5人輕微傷,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等秩序。

裁判結果:黃鴻發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黃鴻明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限制減刑;其他成員也分別被判刑。

典型意義:該組織人多勢眾,行為囂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對昌江地區多個行業、領域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腐蝕、拉攏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破壞當地政府及司法機關公信力,致使當地百姓“聞黃色變”。該案的成功審結,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及海南刑事審判工作不斷縱深推進提煉了“小省辦大案”寶貴經驗,有力地彰顯了海南堅決依法從嚴懲治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決心。

典型案例2:符聰等2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黑毒交織 死刑

2006年至2013年間,符聰通過符小勇、陳多聞、陳多寶等人販賣、運輸毒品,並糾集陳多聞、符士彬等人在臨高縣加來鎮市場開設賭場,經濟實力及惡名不斷增強。2013年8月,符聰指使陳冠宏、陳冠河、陳冠剛、符仕斐糾集近百人,暴力奪取該攪臨城鎮美台村恆輝攪拌站的供料運輸權,確立了以符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權威和強勢地位。

2015年,符聰開設鑫萬達紙箱廠,通過打砸、威脅、恐嚇等非法手段逐步壟斷了該地區的紙箱銷售市場,並通過實施故意傷害、搶劫、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舋滋事、聚眾斗毆、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佔地、非法採礦、操縱選舉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經濟利益,插手民間糾紛,把持基層政權,逞凶斗狠,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全案實施的犯罪事實達36起,獲取非法利益達1000余萬元,使該地區人民群眾安全感嚴重下降,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危害后果嚴重。另外,落網后符聰又被查出自2006年至2012年指使符小勇等人從雲南、廣西運輸、販賣毒品海洛因4303.4克。

裁判結果:符聰被數罪並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典型意義:符聰組織是一個“黑毒交織”“以毒養黑”“以黑護商”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十多年來盤踞在臨高加來、美台地區,除了實施犯罪外,還通過插手民間糾紛強佔土地,通過操縱選舉把持基層政權,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打擊的重點,該案也是我省首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涉黑案件。

典型案例3:甘波等5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江東新區 建筑行業 “合理”借口

自2013年8月以來,甘波糾集陸世鵬、李方智、陳昌紅等30余人,利用海口市江東地區開發的契機,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或者腐蝕、拉攏等手段,以村集體土地或個人土地被征用未獲得合理補償為借口,多次組織多名成員採用圍堵工地、打砸機械、毆打工人等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原工程承攬人退出,迫使工程發包方接受甘波等人提出的不合理高價,再將工程安排給甘波等人指定的有施工資質的人施工,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直接向工程承攬人索取“好處費”,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強攬海口市多個重點項目工程,攫取經濟利益高達6700余萬元。

該組織除採用暴力手段強攬工程,還利用村委會等干部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逐漸對海口市江東地區的建筑行業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甘波被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成員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典型意義:以甘波為首的黑社會性組織,區別於傳統的組織結構嚴密、以實施打架斗毆、敲詐勒索等暴力犯罪活動爭搶地盤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經濟利益作為成員勾結的基礎,編造個人或村集體的土地被項目佔用未支付合理的補償等“合理”借口,進行尋舋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侵犯項目承建企業、工程承攬企業等民營企業的合法經濟利益,破壞公平、自願的市場經濟秩序,屬於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應當重點打擊的在征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典型案例4:陳恆貴等6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瓊州海峽 牛羊肉等活體動物 運輸

2014年4月,以陳恆貴、黎偉、王恆敬偉組織、領導者的犯罪組織,發展組織成員59人,打通了一條從廣東徐聞紅坎、北港碼頭至海南海口麻余、東和碼頭的海上活體動物偷運通道。該組織通過建立一支“地下執法隊”,配備伸縮棍、鋼管、辣椒水等裝備,樹立非法權威,通過惡意舉報和暴力、威脅手段,迫使經營活體動物的貨主通過該組織進行運輸,從而對40名活體動物貨主進行敲詐勒索,對其中的35名貨主進行強迫交易,收取高額運費、碼頭費、保護費等,非法獲利7400余萬元人民幣,非法控制壟斷瓊州海峽活體禽畜的地下運輸行業,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陳恆貴、黎偉、王恆敬等3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二十二年、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該組織“保護傘”的海口市農業局原副局長兼市畜牧獸醫局原局長顧貧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6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涉及海口市民生領域的涉黑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大,社會關注度極高。該犯罪組織利用國家相關工作人員的庇護,繞開國家檢疫部門監管,私自開通廣東到海南的瓊州海峽活體動物運輸地下通道,並實施非法壟斷,不僅擾亂市場秩序,而且直接威脅海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對海南的營商環境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屬於中央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打擊的“行霸”,法院在依法嚴厲懲處主罪主犯的同時,通過認罪認罰程序瓦解分化組織成員,感化一般組織成員認罪伏法,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典型案例5:沈東等2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

關鍵詞:套路貸 軟暴力

2008年以來,為攫取巨額非法利益,沈東網羅陳德亮、吳鴻章、陳天允、馮明超、覃貞文等人,形成以沈東為首、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成員多達15人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利用“套路貸”方式,在以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為中心進而輻射至整個海口地區,非法斂財1700余萬元。

該組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合同、擔保合同、借據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形式惡意壘高被害人債務,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以符合“套路貸”特征的方式非法進行放貸,並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尋舋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侵入住宅、敲詐勒索等系列犯罪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以貸養黑,以黑護貸。該組織還通過電話恐嚇、威脅以及上門恐嚇等“軟暴力”的方式對被害人催收非法債務,在行業內建立起具有非法控制性和重大影響的“黑色”秩序,對抗法治、禍害百姓,社會危害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裁判結果:沈東等2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23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主刑,並依法對被告人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典型意義:本案是首例使用“軟暴力”手段實施“套路貸”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該組織以“套路貸”的方式非法進行放貸,並通過電話恐嚇、威脅以及上門恐嚇、暴力威脅、潑油漆、潑屎尿、寫大字報、喊喇叭、燒紙錢、披麻戴孝等“軟暴力”的方式對被害人強制性催收債務,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嚴重侵蝕國家依法對社會的管控秩序,社會危害大。本案的判決界定了“軟暴力”“硬暴力”具體司法樣態,確定了有組織犯罪實行過剩的具有危害性的手段行為單獨定罪處罰一般原則,保障了海口地區經濟秩序的穩定,為海南自貿港金融風險防范化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6:陳偉光等6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煙酒幫 以商養黑 以黑護商

20世紀90年代,陳偉光帶領謝志成、黃國章、王少平等人長期混跡於五指山市煙酒公司附近的賭場,並在煙酒公司一帶為非作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被當地群眾稱之為“煙酒幫”。為爭奪勢力范圍,“煙酒幫”經常與五指山市“古惑仔幫”“黑鬼幫”等其他幫派打架斗毆,逐步在五指山市樹立非法權威。

2006年6月,陳偉光親自指揮策劃了“6.5故意殺人案”,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自2013年下半年起,陳偉光與其同學李震密切合作,陳偉光以李震的經營實體為依托,提供五指山佳佳娛樂會所為組織活動主要場所,進一步吸收組織成員,壯大組織勢力。李震以陳偉光的組織影響力和暴力為后盾,通過贈予陳偉光干股進行利益捆綁,共同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形成了“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組織發展形態。

裁判結果:陳偉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限制減刑;黃某爽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0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及罰金等附加刑。

典型意義:本案是查處的海南省五指山市三大涉黑幫派(“月亮幫”“煙酒幫”“鵬輝幫”)中涉案人數最多,組織成員最多(達59人),犯罪事實最多(達100余宗)的涉黑組織犯罪。該組織不僅涉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傳統暴力性犯罪,而且還涉及黃、賭、毒等嚴重危害社會風氣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代表性的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在五指山市的影響長達約二十年,且形成了“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隱蔽發展態勢,通過披上合法外衣大肆攫取非法利益,成為中央掃黑除惡重點打擊的涉黑典型之一。

典型案例7:付建國等33人尋舋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妨害公務、濫伐林木案

關鍵詞:涉惡犯罪 毛豆產業

2016年至2019年,付建國以江福公司為依托,在樂東境內經營毛豆種植、加工、銷售生意。期間,為了擁有更多的種植毛豆土地擴大生產規模,壟斷樂東縣毛豆種植,付建國糾集惠某龍等26人在樂東坡拉村、德霞村等多個地區搶佔土地,先后使用以威脅、恐嚇、毆打、阻撓、敲詐、哄鬧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在各個地塊實施尋舋滋事、敲詐勒索、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並指使陳啟仁、邢啟明等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巨大財物、販賣高於市價的化肥。

除此之外,該組織還實施了妨害公務、濫伐林木等犯罪,形成了以付建國為首要分子,以惠大龍等人為重要成員,唐曉軍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這些涉惡犯罪勢力不僅危害農村社會治安秩序,更危害了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裁判結果:付建國等3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依法被判處6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典型意義:本案中以付建國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壟斷樂東毛豆產業,對樂東當地的村民造成較強的心理威懾,同時也給周邊的群眾及外來投資者造成心理恐懼,嚴重的擾亂當地的社會及經濟秩序,壟斷村資源,影響惡劣,對首要分子付某按照該犯罪集團實施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對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依法嚴懲,有效震懾了黑惡勢力,切實保護了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及財產安全。

典型案例8:戴思高等3人強迫交易案

關鍵詞:涉惡犯罪 漁霸

2016年6月起,戴思高指使同案犯黃德、潘在程(均已判刑)等人威脅文昌市東郊鎮採挖海螺的漁民,要求採挖的海螺必須經由他們銷售,且口頭威脅收購海螺的商人到文昌市東郊鎮收購海螺隻能在白頭尾碼頭,且限定價格3元/斤,並在此價格基礎上額外收取0.5元/斤的非法利益。

收螺商人在白頭尾碼頭收購漁民出海採挖的海螺時,黃德、潘在程、黃茲勇(均已判決)等人便參與其中,黃茲勇負責挑選分裝,潘在程負責稱重,黃德負責記錄和將重量告知收螺商人,收螺商人按照重量以3元/斤的價格向漁民支付螺款,再以0.5元/斤向黃德等人支付非法利益。黃德扣除工資及日常費用后,將收取的非法所得交給戴思高。

2016年8月4日16時許,公安民警在文昌市文城鎮椰海村委會白頭尾碼頭,將正在收取非法利益的同案犯黃德、潘在程抓獲。經對照記賬簿的記錄數據核算后,黃德、潘在程、黃茲勇等人收取非法所得的款額共計39654元。

裁判結果:被告人戴思高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5000元。

典型意義:戴思高及其同伙黃德、潘在程經營糾集在一起,在兩個多月的時間內,盤踞在文昌市東郊鎮白頭尾碼頭,採取威脅或者恐嚇的方式,強迫所有賣海螺的漁民銷售必須經他們手,通過盤剝之后再出手,已形成成員固定、層次明確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即“漁霸”,嚴重擾亂了當地的海螺交易市場管理秩序。

典型案例9:麥宏章、陳東、王忠東、蘇東彬、鐘海東、黃海平、周開東等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受賄案

關鍵詞:利用司法權、行政權﹔包庇、縱容

麥宏章、陳東、王忠東、蘇東彬、鐘海東等人在昌江公安局任職期間,收受黃鴻發黑社會團伙成員的賄賂,包庇、縱容黃鴻發等黑社會團伙犯罪分子在昌江開設賭場。陳東、王忠東、蘇東彬、鐘海東等人還在致一死三傷的“6.14”案件發生后,未繼續調查黃鴻發等人與“6.14”案件的關聯,抓捕史招軍,致使黃鴻發、史招軍等人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周開東擔任昌江人民政府副縣長期間,明知黃鴻發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在當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然與黃鴻發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往來密切並多次收受煙酒等名貴禮品,不依法履行職責,不積極查處黃鴻發黑社會性質組織名下的違法建筑,放縱黃鴻發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經營砂場、石場所實施的非法採礦犯罪活動。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給昌江地區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麥宏章被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十二年,並處相應的罰金刑。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與昌江黃鴻發涉黑大案相關聯的“打傘”案件。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包庇、縱容黃鴻發等人黑社會犯罪團伙在昌江地區的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典型案例10:陳偉雄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親屬關系;零口供;包庇縱容

陳偉雄在任職五指山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縱容以胞弟陳偉光為首的“煙酒幫”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其轄區內實施尋舋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對群眾舉報的線索立而不偵、壓案不查,在轄區內造成不良影響。

陳偉雄在明知陳偉光參與該起故意殺人案的情況下,通過送禮、行賄等手段找王俊博等人疏通關系,阻撓專案組對陳偉光進行調查,最終導致陳偉光犯罪后長期逍遙法外,繼續領導“煙酒幫”為害一方。同時,陳偉雄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0.4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陳偉雄還在明知槍支彈藥的管理規定的情況下,不按規定領用槍支彈藥后及時登記造冊交回彈藥庫,私藏子彈23枚多年,構成私藏彈藥罪。

裁判結果:陳偉雄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5萬元。王俊博被判有期徒刑7年。已退賠的違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沒收上繳國庫,其他扣押在案的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公職人員為其胞弟領導、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提供保護,在被告人否認所有事實、“零口供”的情況下以在案其他証據定案的典型案例。因其始終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和造成的惡劣影響毫無悔過之心,法院裁判在決定數罪並罰刑期時體現了依法從重打擊原則。

(責編:劉楊、王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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