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冷靜期”,這個操作可不可以有?

黃安琪

2021年01月27日08:20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結婚冷靜期”,這個操作可不可以有?

  日前,上海市政協委員徐珊珊在今年上海兩會上遞交提案,建議設置“結婚冷靜期”,以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權。此事引發輿論熱議,一度登上網絡熱搜榜。

  結婚前是否需要“靜靜”?

  “設立‘結婚冷靜期’旨在保障婚前雙方知情權。”徐珊珊表示。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否則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而在徐珊珊看來,婚前知情權范圍遠不止重大疾病,對婚姻關系建立及存續有重大影響的因素還有不少,如是否曾受過刑事處罰?婚前是否有重大債務?

  全國律協婚姻家庭法委員會副主任譚芳是一名多年從事婚姻家事的律師,她表示:“在工作中,我發現婚前缺乏了解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一大原因。如今,社會人員流動范圍大,很多信息難辨真偽。‘結婚冷靜期’旨在引導雙方在婚前相互充分了解,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

  上海已婚市民胡康表示,結婚涉及財產、倫理、個人名譽、社會形象等問題,應適當設置“冷靜期”。

  與此同時,也有不少反對的聲音。上海政法學院教授章友德表示,大多數情況下,在戀愛雙方決定步入婚姻之前,都有了較長時間的互動和了解。當然也不乏激情型、沖動式的結合,這需要輿論加以引導,但沒有必要進行“冷靜期”的制度設計。

  “冷靜期”是否侵犯婚姻自由?會降低結婚比例?

  “人生很多時候像射箭一樣,瞄的時間越久可能射得越不准。” 醫學博士李枳說,“冷靜”再三有可能就真的“涼涼”了。

  李枳認為,因隱瞞信息而導致婚姻破裂的只是一小部分人群。而設立“結婚冷靜期”可能讓原本就令人擔憂的結婚率和生育率降低。

  針對輿論焦點,徐珊珊回應說,建議中的“冷靜期”其實是“登記調查期”,是一種特定目的的“冷靜期”。不能在申請登記當天領証並非設置行政門檻,出發點在於保障雙方知情權和保障婚姻意願真實,登記生效與否的決定權仍在雙方。雙方也可以在書面明確放棄“登記調查期”的情況下直接領証。

  徐珊珊表示,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礎上的婚姻選擇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避免婚姻“帶病上路”,減少“因不了解而結婚,因了解而離婚”的悲劇發生。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對配偶負責,更是對家庭、對下一代負責,也有利於降低離婚率、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

  “冷靜期”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結婚前應了解對方哪些信息?一些網友表示,了解得太少自己不放心,打聽得太多對方不舒心。

  徐珊珊建議,在上海試點設立“婚姻登記調查期”,保障配偶婚前在婚史、重疾、債務、犯罪記錄等方面的知情權,相關部門應提供相應的查詢便利。在雙方書面明確不作查詢的情況下,也可不啟動“登記調查期”。

  具體而言,將目前《婚姻登記條例》中的申請登記即發証生效,分為申請登記和登記生效兩個階段,中間增加調查期。男女雙方前往民政機構可先登記,合理期間(如14天)內未向民政機構提出撤回登記的,則婚姻關系自動生效。

  同時,對於撤回婚姻登記的,應避免隱私泄露,對已查詢到的對方隱私信息應當配套個人隱私保障措施。徐珊珊建議,在婚姻登記機構的主持下,雙方簽署個人隱私保密承諾函,承諾對查詢到的對方隱私信息予以保密,如有擴散將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

  但對於“冷靜期”的可操作性,一些專家持不同意見。“設置這樣的冷靜期會增加政府公共服務的成本。”章友德認為,這種為防范少數不誠信群體而增加的服務不應設立。不少網友也認為,“結婚冷靜期”沒有實際必要。

  譚芳則認為,若設置“結婚冷靜期”,應採取何種大眾都能接受的方式,還需在充分調研再慎重決定。

(責編:陳海燕、蔣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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