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旅文、資規、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健、公安及消防等部門近日對《海南省鄉村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后的《辦法》規定,鄉村民宿的開辦實行承諾即入的備案登記制度,按隻辦“一件事”的原則方便群眾辦理。
在鄉村民宿開辦流程上,將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消防驗收和備案、特種行業經營許可、公共衛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消防准入等進行整合,鄉村民宿經營者隻要作出一次有關承諾,提供一套包括房屋、治安、衛生、食品、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相關的材料,即給予登記備案,做到“一張表單、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多方復用”,方便群眾辦理。同時,我省鼓勵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和鄉村閑置公益設施,對符合“多規合一”的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騰挪調整使用,支持鄉村休閑旅游和鄉村民宿產業加快發展。
《辦法》還明確了鄉村民宿的定義和開辦具體要求。明確鄉村民宿是指位於鄉村內,利用農村(農林場)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體房舍或其他設施,民宿業主或民宿經營者參與接待,方便客人體驗當地優美環境、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場所。鄉村民宿的營業客房應在14間房、800平方米和高度在3層以內。
海南省鄉村民宿在放開市場准入的同時,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鄉村民宿登記備案后30日內,市縣住建部門將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政府核驗鄉村民宿開辦的有關承諾事項。在日常監管中,相關執法部門按“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開展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鄉村民宿經營條件的,提出整改意見,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