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銀行卡的這些煩心事,最高法有了規定

羅沙

2021年05月26日09:06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盜刷、手續費、違約金……關於銀行卡的這些煩心事,最高法有了規定

隨著社會發展,各種各樣的銀行卡在方便人們日常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困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5日起施行,其中對公眾關注的盜刷、透支利息等問題作出了回應。

——銀行卡被盜刷,損失誰負責?

近年來,不少地方發生銀行卡盜刷案件,不僅侵害當事人財產,更損害金融市場安全穩定。

最高法規定對此明確,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遭遇盜刷,你可以要求銀行賠償損失。信用卡被盜刷,透支款本息你也可以不還。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對此解釋說,發卡行具有相較於持卡人更為強大的風險預防、控制和承受能力,應當以更加安全的技術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這符合制造風險者應防范風險的法理以及風險與收益相對等原則,有利於鼓勵發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銀行卡產品和服務,從源頭上減少風險發生概率,防控金融風險,促進銀行卡產業安全穩定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護持卡人權益,並不意味著大家可以“高枕無憂”忽視用卡安全。規定明確,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証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証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余額不翼而飛,如何証明是“盜刷”?

遭遇盜刷,不少人在驚慌之余對如何維權、舉証等充滿困惑。對此,最高法規定根據 “誰主張誰舉証”以及“誰佔有証據誰舉証”的舉証責任分配原則,對銀行卡盜刷的事實認定進行了細化規定。

規定明確,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挂失記錄等証據材料進行証明。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對此強調,該規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証據材料証明自己主張,而並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須提交該款列明的全部証據材料才能証明自己的主張。

規定還明確,在持卡人告知發卡行其賬戶發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權交易導致的資金或者透支數額變動后,發卡行未及時向持卡人核實銀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況,未及時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單據、監控錄像等証據材料,導致有關証據材料無法取得的,應承擔舉証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銀行卡交易中,有關支付授權的所有記錄和數據、錄像都掌握在發卡行等主體手中,持卡人難以獲得和掌握,無法對上述証據進行舉証。”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說,依據“誰佔有証據誰舉証”的舉証責任分配原則,佔有上述証據的主體即發卡行或者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應承擔舉証責任。

——透支利息、手續費、違約金究竟誰說了算?

辦理信用卡時,銀行工作人員隻顧介紹免息期、最低還款額等優惠措施,對逾期利息、違約金卻閉口不談。這種情況,不少人都遇到過。

“這樣的行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引起社會公眾對該條款公平性的質疑。還有一些金融機構為獲得銀行卡市場份額,盲目增加發卡數量,不審查持卡人的償還能力,導致一些不具有償還能力的主體成為持卡人。”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說。

對此,最高法規定明確,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同時明確,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責編:陳海燕、蔣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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