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出台 注重人才貢獻 放寬認定條件

2020年09月27日16:06  來源:人民網-海南頻道
 

人民網海口9月27日電(記者 毛雷)9月27日,記者從海南省委人才辦獲悉,近日,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薪酬水平為主要指標評估人力資源類別,建立市場導向的人才機制”要求,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服務管理體系,引進培養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的高層次人才,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准(2020)》〔以下簡稱《分類標准(2020)》〕編制情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將高層次人才分為A、B、C、D、E5個類別。

《認定辦法》下放了認定權限,優化了認定程序。為推動人才工作“放管服”改革,將E類人才認定權一放到底,下放給具備條件的中央駐瓊企事業單位、總部經濟企業、省重點園區、省屬事業單位、省屬重點企業、法定機構、市縣認定並發証﹔將D類人才認定權下放給具備條件的省重點園區、市縣認定並發証﹔將A、B、C類人才認定權一並下放,省人才服務中心隻負責備案和發証。

在下放認定權限的同時,《認定辦法》進一步加強了風險防控,明確省委人才發展局會同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督,開展工作檢查指導,加強風險評估與應對。同時,對申報人、具有認定權限的用人單位、不具有認定權限的用人單位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認定辦法》更加注重人才貢獻,放寬了認定條件。在沿用原辦法年齡設定的基礎上,增加“超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認定年齡且已在瓊全職工作15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不需再作認定,經年度核查后,可以按照最后一次認定的人才類別,憑相應《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証書》,繼續享受相關服務保障待遇”表述,突出對長期為海南作貢獻的人才關懷,並明確將“銀發精英”匯聚計劃所引進的退休返聘人才納入認定范圍。

據了解,針對實際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高層次人才無法直接對應分類標准的情況,《認定辦法》明確提出對分類標准未納入,但具備A、B、C類人才相當條件的人才,可以進行綜合研判認定,以利於引進特殊人才。

附:《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

  (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中央組織部等七部委印發的《關於支持海南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創新的實施方案》精神,深入實施《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劃(2018—2025年)》,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服務管理體系,加快引進培養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的高層次人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准》,依據市場認可、專業共同體和社會認可等方面標准所劃分的A、B、C、D、E類人才。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准》由省委人才發展局負責編制,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適時調整,動態發布。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堅持德才兼備、公平公正、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原則。

  第二章 認定范圍與條件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對象,不受國籍、戶籍限制。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對象為在海南省全職工作的人才。“銀發精英”匯聚計劃所引進的退休返聘人才可以參與認定。

  在職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列為認定對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認定另行規定。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對象年齡一般應當在60周歲以下。A類人才可以放寬至70周歲;B、C類人才可以放寬至65周歲。特別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除應當具備《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准》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業績顯著,貢獻突出。

  第三章 認定權限與程序

  第九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常年受理。

  第十條 省委人才發展局負責發布具有認定權限的中央駐瓊企事業單位、總部經濟企業、省重點園區、省屬事業單位、省屬重點企業、法定機構、市縣等單位名單,並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程序:

  (一)個人申報。個人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認定申請,提供有關証明材料,對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准》,選擇認定類別,填寫《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表》。

  (二)審核和認定(備案)。申報人所在用人單位對申報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

  具有認定權限的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A、B、C、D類人才作出認定意見后,將認定意見與申請材料報省人才服務中心認定備案;對符合條件的E類人才直接進行認定,將認定名單報省人才服務中心備案。

  不具有認定權限的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A、B、C、D、E類人才作出推薦意見,將申請材料報市縣或者重點園區人才服務部門。各相關市縣或者重點園區人才服務部門對符合條件的A、B、C類人才作出認定意見后,將認定意見與申請材料報省人才服務中心認定備案;對符合條件的D、E類人才直接進行認定,將認定名單報省人才服務中心備案。

  (三)發証。推行高層次人才認定電子証書。省人才服務中心對符合條件的A、B、C、D類人才頒發相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証書》和“天涯英才卡”;授權具有認定權限的市縣和省重點園區人才服務部門對符合條件的D、E類人才頒發相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証書》和“天涯英才卡”;授權具有認定權限的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E類人才頒發相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証書》和“天涯英才卡”。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從受理到辦結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認定過程中對相關証書等材料的核查核驗,以國家或者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信息或者正式文件為准。

  第十三條 對《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准》未納入,但具備A、B、C類人才標准相當條件的人才,可以由用人單位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送省人才服務中心匯總,由省人才服務中心報送省委人才發展局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十四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后,達到更高類別認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認定相應人才類別。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本辦法對高層次人才作出認定后,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服務保障待遇。

  第十六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周期為5年,5年后應當在到期前3個月內重新認定。沒有繼續認定的,不再享受相關服務保障待遇。

  超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認定年齡且已在瓊全職工作15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不需再作認定,經年度核查后,可以按照最后一次認定的人才類別,憑相應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証書》,繼續享受相關服務保障待遇。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不再在我省工作的,人才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開前1個月內向省人才服務中心報告。

  第十八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高層次人才庫,推進高層次人才數據共享。

  第十九條 省委人才發展局會同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督,對具有認定權限的單位認定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隨機開展抽查,加強風險評估與應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層次人才稱號並停止享受各項服務保障待遇:

  (一)未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協議的;

  (二)違反規定出國(境)逾期不歸的;

  (三)被列入個人誠信黑名單的;

  (四)學術、業績弄虛作假的;

  (五)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不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准》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視情節進行處理:

  (一)申報人弄虛作假的,永久取消認定資格,列入個人誠信黑名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具有認定權限的單位協助申報人提供虛假証明或者作出虛假審核意見的,在全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認定權限,5年內不再授權認定。

  (三)不具有認定權限的單位協助申報人提供虛假証明或者作出虛假審核意見的,在全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推薦資格,5年內不再接受推薦。

  (四)個人協助申報人提供虛假証明或者作出虛假審核意見的,列入個人誠信黑名單,在全省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人才發展局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19年9月2日印發的《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瓊辦發〔2019〕104號)同時廢止。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2020年9月23日印發

(責編:潘惠文、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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