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口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梅某鳴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一案進行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梅某鳴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對梅某鳴退繳贓款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經庭審查明,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梅某鳴在先后擔任三亞城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海口城投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某、曾某某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收受二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2600余萬元。
鑒於被告人梅某鳴在涉嫌受賄被留置調查階段,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且於到案后將受賄所得贓款全部退出,並自願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200萬元,並表示盡快繳納剩余罰金。由此,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該案已生效並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