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海口6月3日電 (毛雷、孟凡盛)廣受關注的《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1年6月1日經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6月3日,海南省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條例》的主要內容等作解讀。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成為海南廣大群眾交通出行和運輸的重要工具,海南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在給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其銷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伴隨出現諸多問題和隱患,影響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給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帶來壓力,也成為困擾各級政府的重點難點民生問題。
新聞發布會現場。人民網 孟凡盛攝
當前上位法中涉及電動自行車管理的規定比較籠統,之前海南省級沒有關於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法規、規章,導致生產銷售和道路通行監管無法可依,各市縣實施監管依據不足、管理尺度不一。為了解決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聚焦電動自行車管理重點難點問題,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規范管理,進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為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自貿港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條例》的制定堅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堅持問題導向,建立了全鏈條全環節、協同共治的監管體系,強化管理落實便民服務,嚴格監管防控,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條例》共五十六條,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銷售和維修,第三章登記、通行和停放,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新聞發布會現場。人民網 孟凡盛攝
明確各級主體監管職責
《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協調、宣傳、保障、督促等職責,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應當落實轄區內電動自行車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明確了職能部門關於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具體職責以及相關部門單位的監管職責﹔同時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學校、媒體等相關單位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嚴把生產銷售“源頭關”
一是明確生產用於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規定在本省生產、銷售、維修和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以及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等配件產品,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標准﹔二是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生產或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証,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証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銷售﹔三是明確了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准和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証,並履行違規銷售的退換貨義務﹔四是明令禁止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以及相關經營行為。
登記管理,免費上牌
為加強溯源管理,《條例》明確了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接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教育,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証﹔電動自行車登記包括注冊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以及注銷登記,實現了電動自行車登記的規范管理,明確了登記不收取費用。
“全方位”嚴管安全
一是在通行安全方面,鼓勵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明確通行規則和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人載物的相關要求,還對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禁止性行為作了相關規定﹔二是在環境安全方面,規定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應當符合安全標准和要求,強調了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管理要求,規定廢棄電動自行車要交由回收處理服務單位處置或者投放至廢物場所,不得隨意丟棄﹔三是在消防安全方面,明確了禁止停放和禁止充電區域,明確相關單位部門的監管責任,鼓勵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充電控制設施﹔四是特定行業安全管理方面,明確了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其對本單位所屬的駕駛人以及用於本單位業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加強管理,同時明確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的主體責任。
推進便民服務,加強配套建設
一是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增設便民登記服務站點,簡化辦理流程,為群眾辦理電動自行車相關業務提供便利,電動自行車行駛証實行電子化管理,並鼓勵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提供優惠﹔二是明確政府應當優化道路資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並實施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三是明確有關單位、部門、企業等應當組織落實電動自行車道路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設備的建設工作,並加強日常管理,規定了政府應積極推動建設敞開式地面車棚等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換電設施。
不符合強制性國標的電動兩輪車實施過渡期管理
針對當前有大量不符合國家標准的電動兩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現狀,考慮到管理銜接的問題,《條例》規定了對本條例實施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的電動兩輪車實施過渡期臨時號牌管理,過渡期最長不超過五年,並明確各市縣人民政府可在最長過渡期內自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內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在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權益的同時確保平緩過渡逐步淘汰“非標”電動兩輪車。